『人法』的源遠流長,不可否認,人法之核,本身最重要的就是保存人類,這是生命權的最高極致表現,既是個人生命的體現,更是整體人類生命的體現;據此,人既有權享有生命,也有義務保存生存之環境,以完善整體的生命,達到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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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平成31年)日本實施《森林經營管理法》,將長期閒置沒有充分管理的私有林地整合起來交給有意願、有能力的業者或森林組合(森林所有者依法共組的團體)經營。2019年6月5日(令和元年),日本國會再通過《國有林經營管理法修正案》,將國有林也納入集約管理的對象,以擴大經營面積,提高效率。
『環境法』在1970年代從美國開始大爆發,卻像眾多不耀眼的河川、山林一樣,很少得到關注。直到2017年,『寫』出來的「環境法」,已經有176個國家,甚至已經有150個國家在憲法中明訂「健康環境權」,164個國家有內閣層級的環境主管機關。然而,這些「數據」並不能保證環境之美好,「更多」並不表示「更好」。「徒法不足以自行」,這麼多環境法律的根源如果不清不楚,環境法就很難得到真正的執行,環境怎麼可能會好?
氣候變遷對原住民的衝擊更甚一般人,相對於1989年聯合國才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迄今為止,國際上並無具拘束力且普遍適用的原住民族權利公約。兒童和原住民都是社會上的弱勢,如果是原住民的兒童會不會成為弱勢中的弱勢?頗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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