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自然的和諧,環境與生態的保育,需要司法為後盾的預防機制。政府各部門已體認跨部門協調與合作的重要性,甚至設立「金環獎」,獎勵檢警調環林強化查緝國土保育環保犯罪有功人員。這樣的獎勵機制,若能深化成為制度改良、法治精進的制度性建制,未來應可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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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永遠不是最快的,但它是許多人期盼得以保證轉型不犧牲弱勢、轉型不成為壓迫、轉型仍屬於人民的制度設計。這是民主存在的最大價值所在。面對氣候緊急狀態,需要的不只是一套「形式正確的計畫」,而是能被公開辯論與共同改變的計畫。
「規則越少,人就越好」這句話,在環境治理中不僅不成立,更可能成為失責與放任的藉口。真正的挑戰,不在於數量的增減,而在於質的轉變。不是更多規則,而是要好得起來的規則。
任何國家法治之形成均有其一定脈絡,臺灣亦然。沿襲日據時代的水庫治理,也應是時候求新求變。臺灣是不是有需要另設專門單位、甚至訂立水庫專法?納入地方與原住民聲音?如何應變災害與戰禍?均應從制度與政策層次展開公共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