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證主義對正義的定義僅僅是形式上的和中立的,沒有超越法律本身的限制來包含宗教或道德的要素。不應該再成為阻礙法律思想或法律教育進步的因素。法律人雖不一定寬闊,但也不要狹隘於既定框架。法律實證的要義,不代表不能賦予法條及其背後的各項與時俱進的思想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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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環境與永續的概念,還無法以法律之名形成規範,無乃台灣當前的諷刺,重經濟、輕環境,從行政、立法到司法,幾乎是如出一轍。究其原因,若非環境法本身體質不佳,就是環境意識尚未生根,尤其是法律教育。
在社會快速變遷的過程中,在整體的教育體系與各個環節上,『法律』作為教育中堅的重要性,並未得到重視。塑造不易卻逐漸喪失的價值觀、合宜的社會舉止及其背後的考量、與自然環境的合一關係的建立等,都有賴訴諸一套價值指向、邏輯辯證、與時俱進的教育訓練。
禁伐補償條例為政府正視原住民族對於環境的特殊貢獻所為「依據實際情況及需要」,由立法部門協商討論得出之補償金額,並為此立法。這是此一時、此一刻認為合宜的、可接受的、對原住民有利、對全民亦有極大環境效益、且經朝野協商取得共識的正常立法行為,應該得到行政部門之尊重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