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環境納入法律體系的第一原理是降低欲望—以經濟成長為第一要務的發展觀,修正為以公共性與公地為判準的新型法律觀,要為後代子孫保留更多、而不是利用更多的法律基本原則。法律體系要為自然環境保留更多餘地,以多樣性而不是單一性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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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權憲章(Magna Carta)到大地憲章(Terra Carta)的進化,從限制君主權力到賦予自然權利的過程,是人類面對自己以及人類面對自然的兩個關鍵階段。與其期待自然法治的即刻實現,不如建立諸如自然價值觀、合理維護的每個具體作法,建立等級有別的有利自然環境的社會規範,或許才是當務之急。
「人權」與「環境」雖仍孤立,但漸從邊緣走向核心。兩者匯聚,形成一股新的動能,既富有批判性,更具備想像力,不斷挑戰既定的法律假設與前提,創造新的對話空間。當前的諸多環境危機正在迫近,在此情勢下,人權與環境的匯聚,有賴各界努力,勉力前行。
法感不是單純的情感,而是一種對於法律及其背景所代表的社會意義的內在感受之總稱,顯現在對案件事實的理解與人情世故之掌握,既是素養,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情緒展現。這種法感與法律意識是民主審議與判斷是非對錯重要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