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法律的,那是,我的地球。』(仿喬伊斯(James Joyce):一個青年藝術家的畫像主人翁:史蒂芬) 法學怎麼可能是為了地球而存在?必須在什麼條件下才能讓法學搖身一變,成為人類的需要、必要、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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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有限,不能無限制開放人民使用,所以創設了「許可」制度,必須申請許可才能利用。 許可通常設有期限,到期後必須申請展延才能繼續使用。 問題在於:如果申請者並未改變使用自然資源的數量、方式,主管機關能不能實際評估現實環境的變化,變更/減縮許可的內容? 本文將以去年(2016)彰化台化公司申請「生煤使用許可證」展延的案例來加以說明。
法律有其內在理性,既不屈從於特定的價值,也不致淪為某種立場的迴聲器。在眾聲喧擾中,依據法律的規定與精神,運用法律的訓練,給予爭議事件一種合宜且可被支持的解決方法,而且落實執行。任何人輕忽法律的價值,都不會是民主社會之福。
環境法已經在保護環境的工作上失敗。當全球各地的生態系統逐漸崩壞、氣候危機迫在眉睫時,世界各國的環境主管機關卻仍運用他們的職權,許可一些對環境造成致命傷害的事項。--Mary Christina 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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