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63期:一切終將回歸「自然信託」(Nature's Trust)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環境與傳統權利觀(下)
 
前文提要
人類與地球的關係越來越緊繃,長久以來,我們創造出
國家主權人權財產權公司權利等法律概念來「瓜分」地球資源,導致現在的環境惡果。
為此,許多國家開始承認「自然權利」,從根本上重新界定自然與社會的關係。
在本文(上)篇中分別論述「自然權利」與四種傳統權利之間的牴觸或衝突。
(下)篇要一起看看南美、美國承認自然權利的實例,以及當權力之間發生衝突時,應如何進行孰先孰後的價值判斷。

五、以南美的自然權利為例

2009年4月22日,也就是當年的地球日當天,玻利維亞總統Evo Morales在聯合國大會演講,表示在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之後60年,『地球的權利現在終於被承認了。』(Mother Earth is now, finally, having her rights recognized.)聯合國大會緊接著通過決議,將4月22日訂為國際地球母親日(International Mother Earth Day)。這個決議的源起是安地斯傳統的信仰:厄瓜多與玻利維亞在政治上已經承認的。

(一)厄瓜多

厄瓜多在2008年的憲法第71條規定:
『自然,Pacha Mama,生命的起源與發生,有權獲致尊重,並維持其生命循環再造、架構、功能以及演化過程。所有公民、社區、族群以及國家得要求公共機構實現自然權利。』

該憲法允許任何個人或團體透過法院,採取行動,主張自然權利。2011年就有第一個案例,Wheeler v. Derector de la Procuraduria General Del Estado de Loja。法院判決亂倒道路廢棄物到Vilcamba河的當地政府要負責任,當局被要求移除廢棄物以便恢復河川流動的權利。


(二)玻利維亞

2009年玻利維亞通過一個新憲法,規定玻利維亞人有義務「保護並護衛合宜的環境,以利人的發展。」(Protect and defend an adequate enviro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iving beings.)2010年玻利維亞通過立法--『地球母親權利法』,確認七種地球母親的權利;生命、生存權;不受人為結構調整或基因改造權;純粹水資源;乾淨空氣;平衡與免於人類存在的持續重要循環與製程權;不被污染權;

上述兩國的憲法強調集體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與西方強調個別財產所有權的概念很不一樣。西方的概念主要是將土地權利視為人的勞動成果,也就是跟人的勞動價值結合起來的理論。此一理論坐實了只要想耕作土地就可以主張財產權利的圈地基礎。
但財產權利的存在,難道連毀林都可以受法律保護?

可以這麼說,追尋自然權利的人想要推動一種世界觀,亦即人權如果失去自然的依靠、不承認地球母親的權利,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自然權利與人權的關係是有先後、優劣的。前者應該勝於後者。「我們的人權必然會終止,一旦自然遭到我們毀滅或消除的話。」(Morales)

六、以美國的自然權利為例

在美國,自從克里斯多福史東(Christopher Stone)在1972年的里程碑論文『樹有當事人地位嗎?』之後,美國司法就承認自然具有「暫時性地位」(tentative status)。史東認為樹、整體自然環境應該被賦予法律權利。想要保護樹的人應該可以代表樹,對傷害樹的人採取法律行動。

史東的見解一開始在美國最高法院並沒有知音。在1972年Sierra Club v. Morton一案,美國最高法院並不承認Sierra Club以生態理由反對Sequoia National Forest開發案的法律地位。並認為這個非政府組織或其組織內的個人都沒有當事人適格,因為他們都不會因為該開發案而受到損害。但William Douglas大法官持不同意見。他引用史東的論文認為,當事人地位應該賦予自然客體,自然的守護人才能為自然客體的保護而起訴。厄瓜多憲法的規定其實是呼應史東的見解的。

但美國最高法院最初的不支持,不表示其他州政府也不支持。

2006年,Tamaqua鎮(borough)承認,為了避免污水下水道將廢水排放到荒地,生態系統有法人(legal persons)地位。這是美國公家單位第一次授予「自然」法人地位,並認為破壞環境的公司將失去其法人地位。
 

七、當權利衝突的時候

一個問題:當不同的權利有所衝突的時候,哪一個優先?自然權利、國家權利、人權、財產權或公司權利?

要注意,支持一組權利,不表示排除其他組權利。例如,支持自然權利同時也支持社區以及原住民權利。但對公司權利則不相同。就像Atossa Soltani—亞馬遜觀察創辦人所說,『自然權利運動是對於宛如脫韁野馬、只追求短期利益的公司權力的一帖解藥,以免人類以及無數的物種遭到滅絕的命運。』

但實際上確實會產生衝突。例如厄瓜多跟玻利維亞雖然通過承認自然權利的憲法,在實務操作上卻經常引起矛盾。玻利維亞人民依舊為了採礦以及油氣販售而抗爭,以保護地球母親的權利,但政府相應不理。厄瓜多更有原住民因為同樣的問題抗爭而被逮捕。
 
權利衝突的案例不只一樁。2007年,厄瓜多推出一個Yasuni-ITT計畫。他們說,只要國際社會可以全額補償該國「不在Yasuni 國家保護區開採石油田」的損失,該國就無限期停止許可開發。這是高招?根據共同但有差別責任原則,改善氣候變遷的確應該區分有錢、沒錢;有力、無力的狀況。該計畫需要36億美金,但實際上只向國際募集到1300萬美金。這是標準的以國家自然資源進行賭注的作法,後來瓜國放棄該計畫,這是否表示PES(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是有問題的?

應該要特別注意的是,承認自然權利並不表示承認自然權利應該、可以被買賣、被開發,也就是自然權利並不一定是將自然當做是一種財產權。PES其實是以財產權為優先的一個觀念與制度。要知道,當自然權利是支配性的權利時,所有其他權利都應該是臣服在自然權利之下,必須是建立在不破壞或侵奪自然的權利,才可以被接受。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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