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緣起脫離不了建立世界秩序的理想,長久以來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主權國家的地位如故,世界的紛爭依舊,人類仍然在通往理想的道路上蹣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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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環評法修正草案變動條文雖多,但在現實考量下,採取漸進措施,無法發揮「後發優勢」,殊屬可惜。因為,時間並不是站在環境這一邊,如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內化」工程不能有所明確,勢必會減損國家永續發展的進程,同時,既存的環評爭議依舊不會減少。
當上律師或法官之後,才知道「魔鬼代言人」與「天堂沒有法律人」,不是空話,是律師與司法官執業的誘惑與代價。
美國的公益訴訟允許公益團體以「恢復環境」為由提起訴訟;但在台灣,沒有人可以為河川的利益提起訴訟,也不可能要求污染者回復原狀。
面對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如何進行氣候調適已是我們共同需要面對的課題。 11/24(五)「氣候變遷調適與應用」論壇in台中,報名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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