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時,可納入屬於台灣的氣候人權議題。依照各部門淨零政策之需要,或有專門的高溫考量入法(例如勞動、醫療、林農業等),如此,在邁向淨零的過程中,以人權為基礎的氣候作為,或可以梳理並整合出一條更趨近現實、更切合需求、更符合人權演進的氣候法體系更因應高溫底下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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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的問題或涉及法益衝突的解釋,或涉及法規競合的適用,都是在共同的環境利益的框架下,根據環境與社會事實,以及科學的輔助,由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務人員等)在日常具體的環境事務上進行判斷,形成解釋、判決或意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將自然視為物,是「權利客體」的觀念已經到了必須揚棄的階段,否則無以建立新的自然倫理觀。從所有權到共有、環境權的過渡,是法律必然要面臨的挑戰,何不欣然接受?
在福島核廢水排放入海這件事上,環境領域常被提起的「預警原則」或「預警措施」應該被考慮。日本政府如能體察以上諸多因素之影響,依據預警原則在國際環境公約等平台上,多進行善意的溝通,並且採行國際通行的環境事先諮商、環評、甚至爭端與救濟之機制等措施,相信對於福島核廢水排放入海的爭議及解決會有正向作用與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