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6期:高溫下,我們需要的法律

法治觀察站

福島核廢水排入海洋的法律挑戰與回應
海洋作為大自然的恩賜:接納所有可以接受的污染?

地球最初是由大大小小的隕石碰撞結合而成的,此時地球表面佈滿熔融的岩漿,溫度可高達攝氏一千三百度。岩漿中所含的水分遇熱蒸發成水蒸氣,升到空中成為雲。當水蒸氣飽和後,便成為雨滴降落到地表面。隨著地表溫度慢慢冷卻,這些水在地表累積起來,成為地球上最原始的海。而岩漿冷卻凝固形成的岩石,便成為地球上最原始的陸地。

如此奇妙的神聖賦予,使得海洋有超乎想像的自淨能力,這是指海洋環境通過它本身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的作用,使污染物的濃度自然地逐漸降低乃至消失的能力。也因此,人類的美好與哀愁,常以海洋為依據,海洋降解淨化了人類所致的污染,成就了人類的文明。同樣的,海洋也必須加以呵護,在敬畏之外。

儘管海洋有神奇且難以準確量測的自淨能力,但如何珍惜這個神聖的共有物,保護其所生養的萬物,也是人類重要的使命。海洋的治理正以一種更有效率、更具普世性的方式在國際社會上証立。然而,人類如何正確理解海洋、節制對於海洋的濫用,並加以防範輕率或故意的破壞行為,是法律及其他教育、倡議所必須持續努力的。

簡述國際環境法對於海洋污染的思維演進

從歷史進程看,國際海洋法是比較晚近的國際多邊環境公約,除了海洋的複雜地理與政治地位外,一定程度也反應人類對於海洋的陌生與無知。然而,在污染的意識與作為上,海洋反倒成為國家責任的啟迪,甚至是一種根源的所在。畢竟,海洋覆蓋太大、太廣,牽涉國家太多,利益巨大,也因此,防治海洋污染在國際環境法的演進上,具有先導角色。例如,1926年的航行水域油污,在區別陸地所生油污責任僅限於沿岸國家之後,特別著重在航行船隻的油污防免義務上。有鑑於油污責任的複雜性,除了船東之外,沿岸國家也脫離不了關係,以致無法產出可行的國際公約。如果不是幾次的嚴重海洋油污事件,1958年的公海捕魚與資源保育公約也尚未直接寫入油污,只能從中尋繹,不會納入部分油污條款。同年的公海公約第24/25條則禁止船隻、管線排放輻射廢棄物入海,然而65年過去,具體的國內及國際規範仍付諸闕如。

1975年,國際社會對於跨域傾倒廢棄物的意識提升,『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簡稱倫敦公約)正式生效。這是國際海事組織於1972年所制定的,迄至2021年,共有87個締約國。公約雖已意識海洋吸收與轉化廢棄物與自然資源再生的能力並非沒有限制,但以事先許可制許可一定程度的廢棄物傾倒,依舊無法達到保護海洋環境及賴以生存生物的目的。

1996年訂定「倫敦海拋公約1996年議定書」正面表列,允許7大項物質可從事海拋外,其他廢棄物則不得進行海拋處理。其中7大類物質是指疏浚泥沙、污水下水道污泥、漁產加工廢棄物、船舶或海洋設施、無機之地質材料及天然有機等無害物質及位於離島偏遠地區,無妥適處理方式之大體積物質,但限其主要成分為鐵、鋼、混凝土等無害材料項目。

回顧歷史,造成類似日本福島核廢排放事件的爭議,或許來自國際海洋污染防治的概念並未「海陸相連」,僅聚焦在海上,以為來自陸地的「排污」應由各該沿岸國家主責,非國際法所能涵蓋介入。如此欠缺海陸相鄰意識的污染與治理觀,過去或許難以想像,卻是活生生的事實。最早注意到來自陸地的海污是在巴爾幹半島以及北海的區域性協議。隨著污染型態的變化,廢棄物的海洋傾倒事件也促成倫敦公約與挪威公約的訂定。

從脈絡上看,海洋污染防治的演進與地緣及貿易有關,先海後陸,先運後倒,尤其海上貿易樣態遠比內陸複雜,追索犯行不易,儘管科技進步,但納入監管的成本及跨國合作,不僅涉及環境,更牽涉安全與主權,門總是封閉著,不輕易打開。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日本的道德缺陷

2011年,大海嘯襲擊福島第一核電站,三個核子反應爐溶化,流入反應爐的建築,釀成歷史上最嚴重的核事故之一。

事件之後,幾年裡工人們不斷地將水抽入以免殘餘物過熱,造成損害。但這樣處理雖發揮冷卻作用,卻仍無法避免輻射物質殘留在其中,所以,不能像正常核電場運作下的廢水排入海洋。如今這些帶有輻射物質的廢水,已經累計超過1000個儲水槽,共約130萬噸。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宣佈將這些核廢水排入太平洋,立即引起鄰近國家嘩然。主責的東京電力公司(TEPC)稱,這些核廢水已經採用ALPS(Advance Liquid Treatment System)處理,這些核廢水中的『氘』,已經達到日本飲用水標準以下40分之1。日本政府聲稱排放到太平洋是處理這些氘以及核種的最好方法。

從陸地將仍有一定濃度的核種廢水排入海洋,理應受國際法約束。問題是,從上述國際環境法對於海洋污染的脈絡觀察,對含有輻射核種的廢水並無一套清晰的規則可尋。也因此給了日本政府的單邊聲明一個利基,在國際原子能總署的「科學標準認證」下,似乎行之有理。

前述倫敦公約及其議定書對於像福島核廢水排放從「陸地」而生者,似乎並未納入。「載體」不同,法律效果有異。排放核廢水的「海底管線」是不是可被認定為「運輸載具」?將是爭議重點之一。韓國政府已經宣佈將在倫敦公約及其議定書平台與各國協商解決之道。日本政府或許已經「深研」相關國際海洋公約,迴避了1985年蒙特婁指引的若干內容,畢竟,從陸地延伸的海底管線,與「在海中排污」,應該是明確可以區分的不同情境。一旦將倫敦公約及其議定書做出解釋,涵蓋從陸地而來的管線排污行為態樣,相當於擴充了公約的管轄範圍,將有極大爭議。

同樣的,1982年的國際海洋法雖在第194/207/210/213條分別規定不同類型的海汙行為,但是否納入由陸地延伸的海底管線污染行為,將遭遇如同倫敦公約及其議定書相同的難題。根據國際海洋法的規定,即使各國未能制定可行的國內法,也不必承擔責任,但國內法必須「從嚴」規定。就此而言,傳統的國際環境法,包括國際海洋法在內,即使解決了來自陸地的污染排放適用問題,依舊必須面臨「是否對於環境造成損害」的證明問題,而這道檢驗標準在「法定標準」(不管國際或國內)的容許下,就成為一個環境損害賠償無法跨越的「天險」,這也是為什麼「實證」且「以結果論」的環境因果關係論有其致命傷的緣故,必須另有其他解決之道。

在環境因果關係實證論尚未解決之前,即使「監測」日本福島核廢排放的濃度是必要的,但也不一定可以證明多少濃度的核種會造成多大程度的海洋生態與環境損害。日本政府曾在2013年通過「特殊機密保護法」,將包括福島核事件在內的核能問題列為「國家安全」的祕密,外界根本難以得知其梗概或內容,即使是日本國內人民也有同樣的困境。

日本政府選擇將福島核廢水排入太平洋,有其科學支持,不能完全認定為「以鄰為壑」,但不透明、不開放、不負責的排放,顯然與日本身為「海嘯受害者」所得的國際援助背道而馳。以曾受核彈打擊的「親身體驗」而言,日本政府或許有其不得不然的考量,但在道德上仍無法服眾。究竟在2050年以前,日本將要以多快的速度、多少儲存量、多少安全顧慮作為排放的標準,不納入國際合作機制,都難逃道德譴責。換言之,儘管諸多國際環境法尚無核廢水排放入海的明確規範,但日本政府未能踐行事先諮商、環境影響評估、爭端解決機制規劃等,都有違背國際環境法不傷害以及事先同意或諮商義務之嫌,道德上也將是無法卸除的污點。

預警的確太模糊,卻可以逐漸清晰,只要願意合作

既有法的體系對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放似乎都沒有辦法發揮定紛止爭的效果,國際法院也尚未出具可供參酌的法律意見,有人提到可以在貿易多邊公約中找到微弱的解方,恐怕也是緩不濟急,反倒有引發貿易爭端的疑慮。

在福島核廢水排放入海這件事上,環境領域常被提起的「預警原則」或「預警措施」倒是不得不考慮。所謂預警,就是不可以因為科學證據尚未證明危害之程度,就不採取適當措施加以防免。不僅牽涉到「必須採取作為」,而且是以「損害假定」為前提。

另有一說認為,「預警原則」是保護生活環境和公眾健康的基本原則。按「科學與環境健康網絡」[3](Science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network),簡單的說,「預警原則」就是小心為本(be careful)、安全第一(First do no harm)的無悔(better safe than sorry) 原則。「預警原則」就是面對有肇致公共福利、公共健康或公共安全疑慮事件,都認定其「是」(有傷害),除非可提出「安全」的證明。換句話說,就是「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教育部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資源網)

預警原則與法律確定性原則其實並無矛盾,差別在於「因果關係」以及「實害與危險」的調整。雖未至司法審理階段,但在行政作為上,或者,國家、企業的法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上,賦予責任。在公共醫療與衛生領域,預警原則運用相對熟練,尤其在歐盟。政府操作這種「避免人民健康受損」的預警公衛措施也不見違法的質疑(例如COVID-19),但環境領域則採行尚不多見,也尚未具有共識。

預警原則既是上述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倫敦公約及其議定書明定的法律原則,則在國內法從嚴的精神之下,「必須確定的是,國際海洋法的標準只是一個相對低的標準,日本即使排放核廢水入海,也應該是以『量最少』、『危害最低』的方式為之,且最好進行足以令人信服的環境影響評估。」就是國際社會可以具體要求的「量化指標」。

此外,不陷入科學監測的詭異爭議,畢竟「法定標準」是科學當下所容許,但絕非完美。就未知之恐懼,則非科學所能置喙。對核廢水影響魚類之程度及時間長度的質疑並非無的放矢,因為「科學」還無法證明吃下核廢水之後的魚類或其他生物究竟會有什麼反應?既無法證明,則預警措施就是合理的。

日本政府如能體察以上諸多因素之影響,依據預警原則在國際環境公約等平台上,多進行善意的溝通,並且採行國際通行的環境事先諮商、環評、甚至爭端與救濟之機制等措施,相信對於福島核廢水排放入海的爭議及解決會有正向作用與意義。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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