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下,我們需要的法律
台灣的高溫與法律現況
天氣持續高溫(一般以36度為界,但個人體感不同,反應有異),如果沒有午後陣雨(不管有沒有打雷),那麼,夜晚與白天相近,一樣熱。面對高溫,除了冷氣,政府部門好像一律躺平,連戶外抗爭,也變得更加吃力。沒有辦法喚醒政府,還被汗水嘲笑了自己。
政府對高溫的反應慢半拍,正如政府對於氣候變遷及極端氣候消極以待。
高溫之下,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法律?什麼樣的法律才能適切的回應節節升高的氣溫?什麼樣的法律能夠確實或起碼回應氣候正義?
常見的因應高溫措施,例如道路灑水、勞動檢查、關懷獨居長者、預防中暑公衛宣導等。勞動部的「高氣溫戶外作業危害預防行動資訊網」,依據「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則將高溫等級區分為四級,注意、格外注意、危險、極度危險,以溫度及相對濕度等數據,協助民眾查詢。
檢視既有法律,會發現,關於高溫之應對極少有「法律層級」的具體作法。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2項訂定的『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103/7/1修正),其適用對象以「室內高溫工作者」為主,包括鍋爐、鋼鐵、金屬壓軋、鑄造、加熱熔煉、搪瓷、玻璃、電石、蒸氣水車、輪船機房、蒸氣操作、燒窯等。是從熱源本體為機械或工具出發,與當前高溫所由的「自然環境」已有落差。且因涉及產業眾多,陸地與海域分立,如何貫徹落實,頗生疑慮。
在高溫下工作所受的職業災害可申請職業災害給付,雇主如果可歸責,則有罰金與三年以下徒刑之法律風險。一般勞工職業災害如此,農民高溫職災也在增加,據統計,從107年開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來,因為中暑、熱痙攣、熱衰竭申請的案件已經有22件,其中5件屬於死亡案件。
今年6月1日修正的『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強化雇主的「熱義務」,包括根據科學數據採取對應措施、降低勞工暴露程度、巡視、檢核、提供適當休息場所、提供適當工作服裝、供應充足引用水及電解質、調整勞工熱適應能力、調整勞工作業時間、使用個人防護具、實施勞工健康(自主)管理、熱危害預防安全衛生教育、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機制、實施急救措施等。內容不可謂不詳盡,惜乎並非「法定義務」,效果恐怕有限。
氣候變遷因應法中,含有「高溫」字眼的條文有二,即第38條、52條。分別規定如下:
第38條:
1、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
2、前項公告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記錄及申報。
3、前項核准之申請、審查程序、核准內容、廢止、記錄、申報、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之所謂得公告禁止或限制「國際環保公約管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依照第3條第6款:溫暖化潛勢的定義:指單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在特定時間範圍內所累積之輻射驅動力,並將其與二氧化碳為基準進行比較之衡量指標。這個指標(GWP,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在科學上主要依據IPCC的報告,但科學家同時提出不同的指標換算,以供決策參考。
換言之,足以驅動暖化的溫室氣體,其在大氣中停留的時間以及輻射驅動能力不同,換算成二氧化碳當量的過程,可以根據不同的決策思維而調整。有些溫室氣體在大氣中停留時間短,但輻射驅動力強,所以可以吸收很多能量,那麼,出於國家淨零政策的力度強弱,以及產業需求及變化等因素,就有可能有不同的管制目標,故有第38條之規範設計。
如果違反第38條,則有按次處罰的規定,第52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第3款: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公告限制之規定,或未依第二項申請核准逕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第一項公告限制之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或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
然而,上述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之管制乃出於政策需要,以台灣目前的高碳配比能源政策(化石燃料80%,再生能源20%)的情況,難以想像如何運用這項規範工具?氣候變遷因應法如此,都市熱島效應肆虐的台灣,目前也沒有任何跟高溫有關的法律。勉強講起來,只能透過教育宣導、民眾自覺以及若干政策調適以對。
想像高溫下所需要的法律
破紀錄的高溫已經讓聯合國公開呼籲各國「準備好面對更高密度與力度的熱浪」,歐盟也要求盟國檢視法律,是不是因為高溫而無法工作?情況顯然不樂觀,面對熱浪襲擊的歐洲各國法律也還沒有跟上夏季炎熱的氣溫。部分歐洲工會開始提出疑問:什麼時候天氣太熱而不能工作?為什麼法律對此缺席?也許幾十年前、甚至歷史從未出現這樣的局面,但高溫現在確實已經是一個迫切的問題。
以既有法的角度,也許在尚未出現「高溫規範」的法律環境下,應該透過解釋,將「勞工安全」的標準連結到高溫。換言之,從「安全」的定義與範圍,納入高溫的作為。比如法國要求建築業的雇主要為工人每天至少提供3公升的水,緩解高溫影響。義大利的勞動法一樣沒有就高溫設想所需的法律環境,但承認工人有權中斷在高溫下的工作而不會被解僱或減資。德國情況也沒有好到哪裡,但如果工作環境(不管室內或戶外)溫度超過30度,就要提供飲水並允許適當休息,一旦工作場所溫度超過35度,除非雇主採取適當措施,否則會被視為不適合工作。
歐洲許多國家面對高溫,「還沒有想好怎麼做最好」,但多少已經開始有所反應。
早在多年前,英國衛報就提出「高溫將是下一個大型不平等的議題」,快速增溫的暖化日數愈來愈多,對人類的生命威脅是不可避免的。有人形容高溫像酷刑,雖不中亦不遠。老年人風險高,年輕人也不遑多讓。士兵、運動員、所有人,通通逃不了。窮人未來受到高溫的健康影響是必然的,高電價壓抑了窮人使用冷氣的動機。高溫下的冷卻系統竟然會鋪出一條社會經濟不平等的路徑圖。涼化(綠覆蓋率)更多的地方、熱源更少或合理的地方,是新的氣候庇護所。低矮建築所形塑的巷弄遮陰與高樓林立下的應變僵化,強制淺色屋頂或改變公共設施的內涵,增加遮陰設計,是都市計畫法的新課題。
美國加州也動起來,立法制定都市熱島指數,明定「減熱」目標。加州保險組織建議的熱浪等級也將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要蒐集足夠的氣象數據、健康衝擊、措施。法案還定義高溫種類共四種,極端熱浪、熱健康事件、氣象局監測、警告與建議、州長宣告緊急狀態等。
台灣行政院去年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從人權角度回應氣候變遷,堪稱世界創舉。其關鍵績效指標124:盤點既有法規工具,針對特別易受災或脆弱群體(如:農民、原住民族、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等),提供完備之司法救濟管道,並完善相關法規制度。關鍵績效指標126:依據氣候衝擊程度,界定受影響之勞工,研擬轉型機制。確保提供足夠的社會保護,使轉型過程不加劇處境不利群體的脆弱性,且不損害其基本權利。關鍵績效指標127:2023 年前,研析、推動有碳匯、碳視野的氣候變遷政策。關鍵績效指標128:增進高齡者、高齡者之相關服務人員災害風險意識,運用智慧科技與服務,降低高齡者面臨氣候變遷之災損影響。上述列舉的各項關鍵績效指標均將在2024年接受檢視,易受災或脆弱族群的司法救濟及相關法規制度待建立、勞工的基本權利(包括健康環境權)不受損害、碳匯則可納入原住民族並共商治理之道、高齡者的氣候災損也是重點。
結語
高溫已是全世界的常態,就發展程度而言,發達國家所受衝擊不亞於其他國家,高溫引起的社會不平等會加劇,其對既有法律體系的衝擊,以及人權內涵之精進均帶來關鍵性的改變。即時高溫如此迫切,但各國法治根本沒有做好準備。逐漸失控的氣候災難和捍衛人權之間,有時會產生矛盾(例如集權國家危害人權,但聲稱投入氣候治理;反之,民主國家號稱保障人權,卻對氣候衝擊視而不見),更多時候,則是這一代和至少未來兩代人(以上)必須正視的政治和道德挑戰,否則人類勢必會遭遇共同的危險。
氣候與人權不能以相互抵銷的方式進行,也不能以合作之名戕害人權。
台灣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氣候變遷與人權專章,補足了這一部分的缺憾,甚至可以成為規範累進的基礎,但必須趕緊動起來,在2024年之前,依據氣候變遷與人權的指引以及具體操作指南,要求各部會(不管是減量、調適、科技、金融)以法定義務的精神,進行跨部門的合作,而且要有效。我們必須認知到,因應氣候變遷是一項人權,國家有義務,並承擔起責任。
而如果不捍衛人權,氣候變遷政策和行動的意義與價值就會受到質疑。我們可以先在重要的淨零政策與路徑推動氣候人權的作為,進而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時,以巴黎協定為藍本,納入屬於台灣的氣候人權議題,對症下藥。然後,依照各部門淨零政策之需要,或有專門的高溫考量入法(例如勞動、醫療、林農業等),如此,在我們邁向淨零的過程中,以人權為基礎的氣候作為,或可以梳理並整合出一條更趨近現實、更切合需求、更符合人權演進的氣候法體系,也才更能夠因應高溫底下的法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