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認識論談論的很多,但法律的本體愈來愈少人關注。再偉大的法律哲學家,也許在其心中的「法律」表徵與內涵也不斷在進化,儘管可能有一個『原型』,但意象或許並不是自始就那麼清晰,而是隨著「法律」與周遭事物的互生互動而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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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法律傳統一直存在自然法之辯。歷代哲人不斷以各種方式闡釋「自然法」之為法的原因,是實證法存在的實質意義。甚至,無自然法精神、與自然法不相容的實證法不是法律。
刑罰理論中,人與行為是核心,構成「犯罪」之要件及其所欲保護的法益,是刑罰究責的根據。就環境正義而言,是『誰』造成環境不正義的結果?什麼是「環境不正義」的「結果呈現」?在環境究責過程中,都是傳統犯罪論難以適切回應的責問。
在淨零路徑上佔有非常重要地位的碳匯,包含森林、濕地、海洋等,幾乎都跟原住民族有關。過去長期受到忽略,現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來了,原住民族不能再被漠視,以森林碳匯為例,必須從「歷史累積」與「逐年新增」兩方面,思考原住民族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