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既面對過去,又迎向未來。許多法律都是既解決「過去」,又預知「未來」,這是準繩、尺度、規範的本質意義。法律不是預言,很難為未來說三道四,但也不希望未來就是「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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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森林法於1984年通過,2019年底進行第二次大幅修正,從49條增加到84條,並於今年7月1日施行。本文就閱讀新版森林法後的一些想法加以羅列,特別是與我國森林法之比較對照,以供參考。
風險,看不見的,更高;看得見的,要預警,更要預防。環境之風險不一定立即看得到,不確定性高,且概率不容易預測計算。環境之風險伴隨不合法、不利益、不公平,但環境之風險更可能來自「不正義」。
台灣規定「永續」的大小法規有超過140則,「永續」二字『深植人心』,其應用可謂五花八門,顯然已成為「法律顯學」。然而對於永續二字的定義只出現在「環境基本法」第6條第2項: 「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
我們都知道吃很重要,現在,我們更知道吃跟環境也有很大的關係。作為一個關心環境的民間團體,我們一直思索要如何進行「食物與環境」的教育。(本書已於10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