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04期:預警原則與國際法

狐狸與刺蝟專欄

環境法的模糊與不確定
關於風險、文字的絮語

風險,看不見的,更高;看得見的,要預警,更要預防。

環境之風險不一定立即看得到,不確定性高,且概率不容易預測計算。環境之風險伴隨不合法、不利益、不公平,但環境之風險更可能來自「不正義」。

文字如何連結我們所知以及我們所未知的事物?並進而形成一個得以描繪的「樣子」?自然無聲無息?不,自然是以自己的聲息運轉,人類既可聽、也可聞。只是,以語言、文字記述、描述的這些聲音與形狀,涉及我們自己對於自然的概念與認知。與生俱來?不,語言與文字本來就要經過學習。後天培養?是的,個人、家庭、社會、國家都扮演一定的角色,受啟蒙、宗教、科學、文化、環境所啟迪。相對於其他生物,這是人類的一項特權。自然本無須描繪,奈何人類加之,適足以害之?還是以人類的方法邂逅自然,重新認識自然,形塑人類自己?

人類的語言與文字從自然領受、感悟、學習、反饋、協力、合作,是每個時代與自然連結的必要。自然的聲息是生物圈、氣圈、岩石圈的總和語言,藉由人類轉化成認識的「客體」,成為人類社會範疇的一員。這是宛如盤古移動,動輒數千年、億萬年。除了科學性的認識之外,描述自然是一種自我超驗的過程,可能也是人類自戀的本性之一。寂靜再自然不過,可是人類卻一再喃喃自語,倒是讓自然成為不理性的寂靜。人類的主體性由語言與文字做先鋒,藉由自然一再提昇這樣的認知,問題是:果真如此?語言文字的耗盡是不是對於自然的最實際的臣服?人類的主體性會不會在自然的未可描述性的確立下,退一步不再享有獨一無二的至高地位?而與自然平等?尊崇自然的想法其實跟尊神一樣,別無二致。正面的語言文字是差異的根源?沒有語言文字,我們真的還有世界?語言的意義環環相連,彼此相關,浸假成為獨立於象徵、訊號、物體之外。

語言文字與自然的關係是一種潛在的身體語言?還是意在弦外的語言未及之處?每個自然所透露的訊息都是人類新的命名過程,頗富姿態,引導方向而已?本身並無實存的意義?沒有他者的存在是一個虛擬的存在,他者是我,我是他者,自然是個整體,包括人類;人類也是整體,包括自然;這是關於存在的「形而上學」,也是語言與實存之間無須爭辯的關係。

以水母為例,怎麼描繪水母?詩人創造的詞彙是一種語言的前置,雲的學校,氣球、跳躍的心臟、拍打的花朵、捲起的保險套?海底下的劇場、遁辭掩飾、傳說中的計謀、躲避與承認,一切無非修辭。

隱喻的疊加成為新的語言、新的概念,語言從來就是進化的,此刻之定義被彼刻位移。從描繪入手,到關係體系,通過時間,在所寫、所驅的語言下,引發新的洞見與直覺,達到一種超越語言文本的狀態;換言之,那些已經被感知的但還沒有流傳的又重現江湖,以新的語言結構的姿態。

即為文字所做,所知與未知的連結,然後形成一個新的樣子?包括語言本身、經驗描述,都成為開放性的系統,裡面有所描繪的事物本身以及隱喻,或塌縮或膨脹,或重組或崩陷,然後盛開!

型態如何位移或分離?更可愛的是,不一樣了,卻是相似的。

到底想要世界怎樣不一樣?很多時候,文字所表達的概念多是指涉「集體」,相對的,「個人」的部分如果不是小說、戲劇、故事、傳說、神話,恐怕會遭到掩埋的命運。個人從來都是集體的破繭,相伴的常是掙扎的、痛苦的,而不是那麼理所當然,順順當當的。

立法、言說、裁決

立法像是一種言說,從規範的意義觀察,立法更像是一種典型的國家言說行為。

立法者想要說的事情,最終變成法律。所謂法律,就此而言,最初的表現就是立法者之間的溝通內容。但言說的語意本身並不精確,即使化成文字,其內涵本身常是模糊的。法律本質上的文字歧義可能性以及指涉的不明確性,在環境領域的法律中更加突顯。

法律很怕模糊不清,因為,一旦法律的規則含含糊糊,很容易造成執法的擅斷,尤其是涉及處罰(不管是刑事或行政)的規定,需要有更明確的裁量標準,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在法律的多樣性之下,受到法律文字的歧義與侷限的影響,法律的模糊可說是從立法一開始就存在的。但是,如果我們能積極面對並加以因應,法律的模糊不但不是原罪,反而是適應時代需要的必然。

所謂明確,並不是指法律內容上的「一成不變」,而是規範價值與意義的「有跡可循」或者「漸次成形」,即使荒煙漫草,雜蕪無章,也不會迷失方向。法律人在一定的程度上,並不是「明確性」的追隨者,而是「不明確性」的指路人。問題在於所謂「規範價值」與「意義」的爭辯性,在不同政治思想與時代背景下,常導致法律成為「政治需求」的工具而已,無法讓規範價值有屬於自己的主體性,彰顯法律,特別是適用、解釋法律的法律人在調和社會衝突與思想改變上可能扮演的高貴價值。

模糊不是全然的壞事,但也不是全都好事。糊糊太過,法律極易成為迴避象徵時代需要的規範價值的溫床,更多行政機關會以「裁量判斷」遂行特定的政治目的。不可能事事明確的法律內容,註定掛一漏萬的法律文字,在判例法是藉由一案又一案的庶民智慧累積信譽,形成一種規範慣行。在成文法,則有賴節制的行政權力運作,獨立的司法,在社會脈絡變動中,謹慎行使司法的權力,讓僵硬的法律也有自己的溫度,社會因此得到法律規範的庇護,特別是在一些難解的案件上運用文本與符合時代的意欲相互補充,充實法律的內涵。

法律的權威色彩讓法律常指涉其規範的對象—人民,而不是指向擁有制定法律權限的政府(包括那些組成政府的各個權力部門)自己。即使憲法作為基本人權的憲章規範,國家的角色依舊經常成為阻礙,破毀憲法,遑論憲法以下位階的其他法律。這樣的先天結構,使得法律的內容充滿國家的意志,鮮少人民的聲音--這是經常消失在既存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聲音,有待適用法律時的挖掘、傾聽與探勘,而不是一昧忽略。模糊在此意義上是具有一定功能的,需要適用法律的人,包括行政官員與司法人員,甚至是企業內部、一般社會大眾得以「在法律之內」尋求「新的共識」的空間與契機。或許,這也是法律模糊的工具性價值之一,得以容納具有現實意義與政治想像的不相稱的多面性。事實上,無模糊則無空間,法律也是。一體適用之「公平正義典範」幾乎不可能,模糊正可給予多面向的事物與群體「共同但有差別」的處遇,一種更符合實際的現實正義觀。

在環境與基本權利之間

在此脈絡下,即使是基本權利,也容有模糊的空間,在憲法的框架之內,基本權利的新姿態也得以在模糊中重生。此時,所謂憲法的明確性只剩下「基本權利」這個概念,至於「基本權利的內涵」則永遠都處在尚待充實的狀態。這樣的「明確」與「模糊」相伴,不正是模糊之核心與不確定之必要。不明確是通往相關目的的過程,現在的問題是,憲法的守護與法律的適用是不是可以扮演這樣的角色?如果「規範價值」不是內生的,內化在法律之中的,那麼誰來解釋法律都會是一個麻煩。變動性的規範,是不是仍有價值?價值何在?

一套邏輯顯然無法因應複雜的世界。在環境領域的交叉與相互作用下,所謂「規範」恐怕也是屬於「世紀工程」,不止是不能一蹴可幾,如欲造就一個「完美的環境典範」也可能是「永不可觸及」。即使如此,法律仍要預警式的規範,至少提供方向,發揮引導思考與容納不同空間的作用。每個階段有每個階段的拉起、收攏,以應必要的需求。法律的本質既然在高掛明確性之同時,不失其模糊性,就像處在空間中的各式分子,任誰都看不見,卻都會、都可能彼此影響、吸收、組合。解釋模糊的人,既是在空間裡的所有人,權力分立的原則在一定的邊界之外,就不能絕對化。有時大小皆宜,只要符合「規範價值」。

模糊與不確定是相關詞,卻不是等義詞。模糊可能包含了不同的解釋空間,不確定則是在特定的價值意識與判斷下的一種有效預測或作為,法律上雖屬不可精準預測,但並未失去方向指引。模糊可能說出意在立法者之外的言論,不確定則既限制過度自由裁量,又要建構對未知秩序的妥適安排。模糊不能超出經驗之外,不確定卻可能超乎經驗。模糊還是在法律文本之內,不確定則要為法律文本以外發聲,但應謹守立法之意圖。要讓不確定的法律及其解釋適切的最好方法是以「規範價值」為邊界,如此,不確定不但不違背法治原則,反可豐富法律文化,增益其價值。

環境法的不確定性

一般立法的高度抽象化衍生了許多模糊與不確定,已如上述。而環境法的不確定性結合了兩者。既模糊,又不確定,更須法律論證,以精進立法與執法。環境法的模糊可以行政機關的法規命令修補,但不可偏離「環境」之主軸。而環境保護之目的以及所保護的各項環境法益的不確定性,則要在規範價值的明確指引下,以不跨越邊界的方法,堅守法治的立場,形成時代需要的環境規範。

不用哲學家提醒,人類應該很自然的體悟到,地球自有其整體,並與人類相結合。歷史裡雖少紀錄自然,但自然從不缺席。

人類世的意義不只是科學的建構,更是規範的重新省思,過去人類鮮少、不知如何重視自然與環境的缺憾,直逼人類面對。從這個意義講,環境法是一種「全新種類」的法律體系,過去的法律體系鮮少重視,但今後不會再如此。引進並開創一種人類得以擁抱自然,梳理彼此相互關係的法律體系,此正逢時。

完全以人類為主的法律體系走到今天,如果不是窮途末路,至少也是山窮水盡。歷史照樣走,災難照樣發生,人類不覺醒,不負責,更大的災難就在眼前。與自然共存的法律體系及其思想,就是我們時代所需的「典範轉移」,也是一種法律體系所需的「規範演進」。法律不應僅是後設性的語言,而是可以跟技術發展、道德尺度以及社會所需規範並存共用的系統。科技與犯罪預防、食品安全、國家資安以及環境保護之關係相對複雜,法律體系的演進豈能滯後?

新世界的問題需要新的解方。由大數據推動的政府治理以及法治不彰的民眾參與,失衡的天平是不是可以藉由法律來調整?人心不正,再多數據也是徒然,甚至是禍害,不見其利,反見其害。數據的蒐集如果印證了當代人的態度、意見、決定與行為都是反環境的,這樣的數據如何為「有利環境」搭建改良的基礎?還是只是更加深與環境對立的潛在意識?數據治理的新政府,如果不是為了生態與環境,其正當性還在嗎?

生態系統是在不穩定中維持一種看似穩定的整體平衡,法律系統是不是也可以是這樣的不穩定卻整體平衡的系統?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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