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67期:實施23年,環評法2.0該何去何從?

汪洋中的一滴水

不沾鍋、防水外套與兩條河的環境訴訟
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可防水、防污、防油脂,因此獲各行各業廣泛使用。在紡織業中,PFOA用於成衣(例如防水及防污戶外服飾)及家居紡織品(例如地毯、家具布料)。另外,PFOA亦用於製造多種產品,包括易潔廚具(例如不沾鍋),半導體也應用廣泛。

然而,PFOA也是一種持久性有機化學物質,被釋放到環境後不會分解,在動物體內累積後會有致癌風險。

歐盟《官方公報》於2017年6月14日把PFOA列入《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法規)附件XVII,從2020年7月4日起,PFOA、其鹽類及相關物質將被禁止於歐盟市場製造及出售。

3M公司是PFOA主要的製造商,杜邦公司則是PFOA主要的使用者,兩家公司分別在田納西河與俄亥俄河製造/使用PFOA超過半個世紀,最後迎來兩個不同面向的訴訟:一是為河流本身的環境正義;一是為了用水的居民的環境正義。


一、開端:俄亥俄河訴訟

號稱諾貝爾獎第二的瑞典「正義生計獎」(The Right Livelihood Award),剛於9月底頒獎,表揚四位得主在人權、公共健康、良善治理等領域的工作表現。

美國律師比洛特(Robert Bilott)是今年的得獎者之一,他的事蹟與茱莉亞羅勃茲主演的電影--永不妥協(Erin Brockovich)有幾分相似,而比洛特對抗的是杜邦 (DuPont),和該公司製程中使用的的全氟辛酸。

比洛特任職於美國辛辛那提州的大型律師事務所。1998年一位來自西維吉尼亞州帕克斯堡市(Parkersburg)的牧場主人特儂(Wilbur Tennant)聯絡比洛特:

他的哥哥在80年代把66英畝賣給了杜邦,用於堆放工廠的廢棄物。但在掩埋場建好以後,特儂家的牛就開始出現各種奇怪的症狀,已有153頭牛隻死亡。

比洛特接下委託,1999年向西維吉尼亞州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但初期並不順利,直到有一天比洛特偶然在一封杜邦給環保署的信中發現一種名為PFOA的物質。他長年為化工公司辯護,但卻從未聽過PFOA,在美國化學物質的監管名單中也找不到;於是便要求杜邦提供與PFOA相關的資料,最後透過聯邦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取得從1950年起,共11萬頁雜亂無章的內部通信、檢驗報告與研究機密文件。

經過數個月的閉門閱讀,比洛特發現驚人事實:杜邦從1951年起向3M購買PFOA作為鐵氟龍製品塗料,3M雖然建議杜邦要將含PFOA的廢棄物送到專業化學處理廠,但杜邦在往後的數十年間卻直接將數十萬噸的PFOA粉末排入俄亥俄河;還把7100噸含有PFOA的淤泥丟進工廠旁邊的露天深坑,任其進入地下,滲入帕克斯堡和鄰近三個城市共十萬人的飲水系統。

文件也顯示,早在60年代,3M和杜邦就發現這種物質會讓老鼠、兔子和狗的肝臟變大。70年代,杜邦已發現旗下工廠工人的血液裡有高含量的PFOA。1981年,3M告知杜邦,PFOA會導致剛出生的小老鼠出現先天缺陷。杜邦隨後追蹤鐵氟龍生產部門的七個孕婦,發現他們生下的嬰兒有兩個的眼睛都有問題。但是,杜邦沒有把這些訊息公開,因為PFOA每年為杜邦帶來10億美元的利潤,是杜邦的重要收入來源。

2004年比洛特決定提起集體訴訟,為該集水區共7萬人的健康爭取權益。訴訟到現在還在進行中。

2011年,越來越多的科學家發表研究認為PFOA和腎癌、睪丸癌、甲狀腺疾病、高膽固醇、妊娠毒血症、潰瘍性結腸炎都存在「可能的關聯」;與論壓力下,終於促使杜邦於2013年杜停止生產PFOA,更換為另一種「宣稱」安全的材料。


二、延續:田納西河訴訟

與PFOA相關的另一起訴訟發生在田納西河。去年六月,美國一家環保組織「田納西河守護者」(Tennessee Riverkeeper)根據「美國資源保護與恢復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 RCRA)起訴3M公司,聲稱3M公司造成田納西河在阿拉巴馬州迪凱特(Decatur)河段的全氟辛酸(PFOA)與全氟辛磺酸(PFOS)污染,導致人體健康和環境「迫在眉睫的嚴重損害」。

經過杜邦一案後,美國政府在2016年5月宣布PFOA及PFOS的健康飲水建議值(Drinking Water Health Advisories)為十億分之0.07。然而,在3M廠址附近的田納西河段中,PFOA及PFOS含量分別超標7萬與5萬倍。

Tennessee Riverkeeper的創辦人David Whiteside說:我們不介意3M生產有利可圖的商品,但我們不能忍受被告將利潤置人類、環境、河川的健康之前。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與2015年秋天,社區居民對3M提起的健康損害集體訴訟不同,Riverkeeper的訴求並非金錢賠償,而是要求3M清除污染物。

從上個世紀60年代開始,3M就在迪凱特設廠生產PFOS,並從1999年起生產PFOA,而3M對這些化學物質採「現場儲存」的作法,造成地下水以及周邊惠勒水庫(Wheeler Reservoir)的污染,另外廢棄物則運到附近的掩埋場棄置,掩埋場雖然將滲液送到污水處理場,但因為處理場對PFOS及PFOA的處理能力不足,最終仍將其排入田納西河。


三、小結: 台灣司法何時能接納「環境」作為訴訟主體?

杜邦與3M的案例凸顯美國乃至於全球,在面對化學物質的潛在危害性時,並未採取事前預警(precautionary)的謹慎態度管理。

此外,值得我們思考的是:美國的公益訴訟允許公益團體以「恢復環境」為由提起訴訟,如果在台灣,不論你是「濁水溪守護者」還是「淡水河守護者」,都不可能為河川的利益提起訴訟,也不可能要求污染者回復原狀。

這凸顯我國環境法制的落後,水污染防治法(乃至於其他環境法規)的公益訴訟限於為受害「人」的利益才能提起,而且只能針對主管機關怠於執法的情形,相當狹隘,幾乎無用武之地。

作為Tennessee Riverkeeper訴訟依據的美國資源保存與恢復法(下稱RCRA)制訂於1976年,可謂美國的循環經濟法,有四大功能:

1.保護居民與環境
環保署制定全面的固體與有害廢棄物管理標準,與各州合作,確保廢棄物受到必要的控制。

2.清理水質與土地
透過清除污染物,讓水體和土地重回經濟發展與休閒用途。

3.節約資源
推動永續原物料管理,延長生命週期並促進再利用,從而減少廢棄物產生,並減少對新礦產的需求。

4.參與與創新
授權公民積極參與影響其日常生活的環境決策,共同為改善社區的健康與環境努力,邁向永續未來。

其中,關於水質與土地的清理,是在RCRA的「改善行動計畫」(Corrective Action program)下推展,這項計畫強調污染者付費原則,要求釋出有害廢棄物者負擔清理費用,以避免納稅人的支出。

這就是Tennessee Riverkeeper的法律依據,但目前台灣還欠缺要求環境破壞者負擔「回復環境原狀」責任的法規,而懲罰性的罰鍰無法顯示污染行為與環境損害之間的具體關聯,也往往低估了環境受到的傷害。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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