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是更廣義的環境整體權利,而健康環境權是更具體、個別的人權環境化。健康環境權的確立擴展了人權的環境內涵,也是促成環境權得以在司法之外實踐的重要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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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帶來的變革,讓我們所熟悉的一切事物,又要重新刷新並組合一遍或者很多遍,包括人權的概念以及人權的適用。如何讓人工智能以公益為核心,在其設計、收集、運算的過程就加以監管,確保最大可能降低或避免新型的歧視與不平等隱藏在數據之中,值得思考。
「事實」其實有其時空的因素,是不是公知也是一大疑問。幾乎所有「科技」的進展都有其「科學進程」與「技術事實」,那麼,氣候變遷究竟是屬於哪種型態的事實?是不是已經到了公眾週知的程度?
氣候訴訟所挑戰的,是法律只是宣示,無法實用的常規,檢視一項政策如何與個人基本權利連結,當環境或氣候政策不能恰如其分的得到實際效果,公民是否要求政府採取特定的行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