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律人,雖然才藝出眾者眾,但實際在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上,會且能參照其他哲學、政治、社會、文化等思想者不多。每個時代都不應放棄追問法律是什麼(或什麼是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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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環境權缺位一直是許多國家,包括台灣的一個遺憾,並以此作為「未臻環境善治」的理由。如果在民事法律體系中得以確立「環境」的意識,並找到以環境之視野運用並解釋法律的方法,或許也是一個有效的解方。因為環境而受害的個人與環境得以「兼籌並顧」,得到救濟。
由於一般企業(納入碳關稅名單的行業)的直接排放並不高,如果不計算間接排放,那麼CBAM的衝擊就不會那麼大。計算間接排放的結果,會讓原本享有政府電費補貼的隱藏性成本暴露出來,或者被碳關稅抵銷,其衝擊會比預期還大。
多數國家的河川都僅有「治理」問題,並無「權利」問題;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代表河川資源裡只有「國家」而無「人民」。國家的不足,要有人民的利益作為矯治。否則,國家之不治,等同人民之不幸,卻無從救濟,不符合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