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差別責任」原則在論述與實際作為上,存在巨大歧見,即使是一項「法律規範」,但內容與作法都有很大爭論餘地。聯合國COP27大會決定設置「損失與損害基金」,是該原則的絕佳適用機會。因為這是專屬脆弱國家、最不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一筆資金,在在考驗主事者的智慧與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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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從來不是地球上的單獨存在,而是與其他非人類、自然共存的狀態。財產權的私人所有概念勢必要調整,但也不是由國家或企業壟斷,而是一種公地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以更好的思想與法律來改變資源的運用方法,並平衡包括自然環境在內的不同權利主體間的衝突。
如果要實現人權承諾,特別是享有健康環境的人權,取決於環境本身的基礎條件,而這正是自然權利取得法律普遍承認的重要性所在。因此,人權與自然權利結合為一,享有健康環境的人權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在生活的每個層面獲得實踐的機會。
「核二核三延役」,引起反對與支持核能者激辯。惟眾多意見中,獨缺以權利為基礎的思考,尤其是在氣候變遷時代下的人權思考。而人權、權利的思考,是平衡不同(世代)利益關係者的一個重要關鍵,是在探討氣候時代下,更包容、更公正的核能政策要如何形成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