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3期:法律是有侷限的文字,正義也是

法律可以讓環境更好

法律是有侷限的文字,正義也是
法律與現實的距離

台灣的法律人,雖然才藝出眾者眾,但實際在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上,會且能參照其他哲學、政治、社會、文化等思想者不多。法律也者,極為封閉的一群人的系統,以憲法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司法審查之名,壟斷「法律」事務,捲起法律的樞軸,既不透明,也難以究責。

判決書的公開在形式上公諸於眾,但內容上,卻滿是法言法語,事實常有不明,論理屢有獨斷,外界難以批評,仰賴司法內部檢視,卻少見實質提升,同儕能不作梗已然不易,豈能再禍起蕭牆?

法律有「自生」體系之徵候,此自生系統如果不致引起環境自滅與人類自毀的結果,自是堪可告慰。然若法律的自生僅是自我隔絕與封閉,自外於世界,甚至自外於一切「屬於法律本質(即正義)」的內涵,那就是一種必須警惕或者不健康的自生,更要究其實,防其弊。

每個時代都不應放棄追問法律是什麼(或什麼是法律)的問題?法律的「體系分類」,割裂社會的整體,本有其侷限,以有限的認識與線性單極的規範,欲治繁雜的社會與環境問題,顯然會捉襟見肘的。

當下還有任何「法律理論」可以回應時代的問題?例如貧富不均、社會不公平、世代不正義?法律底下的「世界」、「環境」到底是什麼?世界與環境能被法律涵攝?還是法律僅是「概念性」的,跟「現實」根本不同?即便如此,不同概念的「法律」,又如何分出高下?知其優劣?抑或,得以「勝出」的法律概念,無非是披上「規範」外衣的「政治理論」?就算以這些在政治上脫穎而出的「規範」,也僅是「事實」、「現實」、「權力」意義的法律,跟「法律應該是什麼」還是有所差距?

以上諸多問題,在每個法律人心中都各有圖像,也建構著每個法律人的法律觀。

法律應該是什麼?

在「法律應該是什麼」仍有殊異的看法之下,「現實」的法律依舊是佔據主宰的地位。這也是為什麼每個時代的「實證法」才是「硬道理」的底蘊,不管那個時代、那個社會是什麼樣的時代、什麼樣的社會。『實證』者,以法所能及的、當下的「社會」事實範圍為邊界。反之,不想受此框架侷限,認為此「當下的社會事實」,如果是更廣泛的「社會、環境、經濟、文化等」事實之綜合,會讓「法律應該是什麼」變得更不一樣嗎?在不同的法律人之間,恐怕在不同的場域、不同的職位上,可能也會有不同的思考方法。法律似乎從來都只是「有限的」社會事實的制式反應,而不是「整體」社會事實的融合載體,法律的有限性,竟然是來自法律的錯誤命題,這難道是法律本身的錯?

在實證與反實證之間(如果不逕以自然法稱之),是不是有第三條路?時實證、時不實證的法律鐘擺,是不是更接近法律人的「現實主義」,也更接近時代的「不確定性」?一般的情況是,即使法律無法在立法階段就形塑成相對完整的法律,而以殘缺不全的姿態走出國會殿堂之後,在行政與司法機構間,對待「那些」「實證的法律」,早就有了不同面貌,不同的人,為之塗抹異樣的色彩。

面對一個「案件」,首先映入法律人眼簾的,當然有「法律條文」的聯想,一旦涉入案件的「事實」本身,開始就有每個人不同的教育、宗教、文化、社會、經濟地位、甚至倫理等背景的滲入,更嚴重的還有屬於自己的利益的特定取向,而有不同的「涵攝」,以之入「法」,此法已經超脫「法律條文」,不再「實證」,而有每個人對待法律條文的「應然」解讀。「實證」在此,真有那麼實?那麼證嗎?

法律的「現實」或「實證」常在相關的文本(行政函釋、司法判決、意見等)省略上述基於各種因素的「背景」,給予「法律」一種特定的「樣貌」,可能是獨厚有權機關的、可能確是合理涵蘊的,但也有可能是深具立場的、符合特定利益的、服務特定政治傾向的,導致「法律」的解讀,經常莫衷一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法律的普遍性成為反諷的一個術語,只說給不懂法律的人聽的爛語。

法律的「具體案例」雖然反應了一定程度的「社會事實」,卻在「涵攝」的過程中,被根據個別的喜好,截長補短,結果按理應該有所聯通的一些社會與環境事實,硬是在「法律所要」的涵攝之後,少了理應存在的更多「內涵」,而這些內涵,或許更接近法律所應該呈現的面貌,卻無法在法律的論理過程被突顯出來。

法律的應有內涵似乎超越法律實證本身所得預期的結果,也因此,實證的法律永遠存在被批判、被補充、被改正的空間。法律的論述再怎麼「公正」、「公開」,也必然要面對來自不同領域的觀點、要求、期待的反証與挑戰。社會的利益如此分殊,再怎麼「整合」的觀點與方法,真能昭信於不同的利益者?正義或許沒有唯一的答案,正義永遠有更好的答案在等著?是先驗的體制?還是社會的選擇?最應該反應法律的這種「整合卻實際達不到」觀點的司法審查制度,可能有「實證」的基礎嗎?能不「反實證」嗎?能不超越實證嗎?墮胎的權利可以在憲法之名下,從贊成到反對;同婚也是如此。哪天,人身保障等基本權利,也要在特定的時空下消失,完全不是不能想像。

在美國可以証立的某些價值,在其他國家則不盡然能被証立,更何況証立本身有其現實性,連一個甲子都維持不了,怎麼還會有「確定性」?法律的「普世性」顯然亦無可預測性,似乎也成為一種不合常理、不符邏輯的陳腔濫調。同理,法律的「客觀性」似乎也不像人們以為的那麼堅定不移。

法律的權利與義務

因為法律所生的權利與義務,必須有其「法律」依據,這是權利與義務「法定主義」的必然解釋。而當法律成為主政者的話語權時,權利與義務的法定主義會向何方傾斜?豈不明白?更何況,法律經常伴隨立法者限定、指涉的「事實情狀」,也就是法律適用的前提條件。假使這是「立法限定」,司法者不得越雷池一步,那麼,法律的適用,其實就只是「套用」過程而已;即使是國會立法保留的國家,實情恐怕也非如此「單純」。畢竟這些條件本身,不但有文字限制,可能也有社會事實的類比性,所以,需要法律的「適用」,或者,更精準的以法律術語來說,在適用之前,還要探索社會事實的各種向度,加以「涵攝」,再來適用。

換言之,法律的前提事實是一個重要的涵攝過程,也是眾多法律人在實踐上的核心。以環境法而言,在法律的涵攝過程中,有哪一個環境要素不需要被考慮?有哪一個環境要素不是重點?但是,所謂的環境要素又是什麼?自然環境?還是包括人為環境與人的環境?也就是社會、經濟、文化等層面。一旦萬物皆法,可能過於烏托邦,不切實際。於是跳脫「法律條文」之外的一切,就被限縮又限縮,甚至根本就不再看見。於是,放棄一切,只在原來法律自以為的圈圈內,行正義使者交辦的事。這種情況下的法律,能辦好正義的事嗎?難矣!

氣候訴訟在當前台灣的實踐中,或許就欠缺這種「社會事實」涵攝的認可與訓練,少了對於氣候變遷的認識與影響的掌握,就難以在法律的「社會事實」中「認真」涵攝,準確「涵攝」,也難以成為法律(廣義環境法)適用的對象,更難以有積極的成果。簡言之,現行的法律教科書或者法律理論就社會事實之源---環境(包括氣候變遷)著墨太少,也是環境事實被法律涵攝得太過有限的主因。

法律的適用,或者前提事實的涵攝,過於受限於「既有」的認知與條件,無法回應新增的社會與環境事實,也因此,立法的行動雖然一次又一次的進行,問題是,即使是即時的民意,會不會跟既有的民意、甚至傳統的民意有所重疊?法律前提的社會與環境事實要如何「被涵攝」?何曾有過彼此覆蓋或重疊的「涵攝」?以前未曾被「涵攝」過的,例如氣候變遷的環境社會事實--不斷被人類干擾、從而不斷變遷的社會與環境事實,要如何涵攝?法律的固有、持續、連續、接續等概念,真能「準確」、甚或「合理」涵攝?如果還要考慮「合理」、「公平」與否,那麼涵攝顯然就不是「純粹」的科學活動,涵攝也不免主觀,那麼,法律,不管多麼實證的立場,真的還是客觀的嗎?還能客觀自持嗎?失去客觀性的法律,要如何重拾客觀所帶來的可預測、可信賴的功能?法律的侷限性,既顯現在文字,也反應在對於正義的有限呼應上,嗚呼哀哉?!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出版
Copyright © 2016 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All Rights Reserved.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電話:(02)2321-1155
信箱:info.eqpf@msa.hinet.net
傳真:(02)2321-1120
官網:http://www.eqpf.org
地址:10641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88號6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