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9期:共同但有差別原則之得與失

環境法思辨

關於核二核三延役的權利思考
北市立委補選候選人丟出「核二核三延役」,引起反對與支持核能者激辯。

眾多意見中,獨缺以權利為基礎的思考,尤其是在氣候變遷時代下的人權思考。而人權、權利的思考,是平衡不同(世代)利益關係者的一個重要關鍵,是在探討氣候時代下,更包容、更公正的核能政策要如何形成的過程。

「核二核三延役」或者說「非核家園」,要從民國91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前幾天黯然度過二十周年的「環境基本法」說起。

非核家園政策回顧

「環境基本法」第23條指出:「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姑不論此之所謂「訂定計畫」,有何實質內容,此處之「非核家園」對應何種基本權利的享有或喪失?生命權、健康權、發展權等基本權利在此過程中會受到何種程度的影響?彼此之間有無競合?何者為優先?保障或提升這些基本權利,是不是一種國家義務?在正反意見的陳述中,幾乎都未曾有深入的討論。

環境基本法「非核家園」條文的立法理由為「過去曾發生輻射異常事件,引起紛爭,且電磁爐、通訊設備、高壓電線等產生之非游離輻射所引起之健康影響,均應建立制度,採取防制措施」,並未直接觸及核能發電,且是強調應該建立制度,採取防制措施。

當時的時空背景為手機蓬勃發展與用電增加,廣設基地台與電塔,民眾擔心電磁波輻射對健康造成危害;但在今日台灣人均1.3支手機,基地台密度極高,用電量與電塔更多情況下,對於健康權的想像已然不同,這個立法理由還存在嗎?還能只有針對「核能」嗎?

經過二十年,今年7月2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享有乾淨、健康和永續環境的人權」決議(A/76/L.75),承認氣候變遷的影響干擾了這項權利的享有,帶來更明確、更新且普世的健康環境權,也提醒各國權利(人權)內涵必須隨時間演進,積極保障並提升乾淨、健康、永續環境的基本人權。

那麼「核二核三延役」如何進行人權、權利思考呢?首先應跳脫「後設」的法律框架,從事物的本質,確認核能所涉及的環境與社會事實,影響權利與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及其程度的輕重,再進行法律方面的回顧,作為遵循或待突破之判斷;最後則針對權利原則進行分析,以期「平衡各方」的權利與利益,做出最有利於後代的決策。

關於核能發電的環境社會事實

「核二核三延役」的環境事實包含地震、海嘯與核廢料。

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核二核三附近有山腳斷層(距離5公里)與恆春斷層(距離1.1公里),均為第二類活動斷層(過去10萬年內曾活動過)。921大地震後全台核電廠已加裝強震急停裝置,當震度超過耐震設計值的二分之一時,抑制核分裂的控制棒會自動插入反應爐心,緊急停機。設核電廠以來,距離最近、震度最大的恆春大地震(芮氏規模7.0)僅達核三耐震設計的三分之一。

另一個環境風險是海嘯,日本311地震核災主因為海嘯造成。根據氣象局資料,1960起實測最高紀錄是花蓮港外1-2公尺高海嘯,歷史資料推估最高為10-12公尺;311地震後,核二核三改良之海嘯防護標準已達17-19公尺。

公眾討論最多的是核廢棄物,主要是使用過的燃料棒。依照原能會「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2018年修訂版」,核二核三預估四十年屆滿共產生3,572公噸高階核廢,依比例延役五年預估產生447公噸。不管有沒有延役,核二、核三廠已規劃採室內乾儲,暫放廠內二十年,最終處置場所未定。事實上,暫放核電廠內或廠外,都是位於縣市行政區與國土範圍內,對周圍利害關係者而言並無差異。

另外,不能忽略的社會事實則對應到核電廠設置目的,至少必須滿足(低廉)用電與經濟民生需求。核二三廠年發電量約為310億度,約佔110年全國總發電量的10.65%;如以公告碳排係數0.509公斤/度計算,每年減碳15.8百萬噸,約佔108年全國淨碳排265百萬噸的6% ,對淨零目標達成有很大助力。

又依台電公布發電成本,截至今年10月底,每度核電成本約1.43元,較燃氣3.15元、燃煤3.43元、燃油7.06元低,也較購入再生能源平均成本4.62元為低。長期電價補貼造成台電虧損,因此明年經濟部「穩定供電建設方案」將增資1500億元,以健全負債已達1.9兆元的台電財務。

台灣一年歲入僅2.5兆,中央與地方債約7.1兆,如包含軍公教、勞健保與退休金等潛在債務尚有18.4兆,合計25.5兆負債,每人負債高達109萬。「核二核三延役」的權利思考,會突顯電價補貼與發展權衝突。2025能源結構七成火力發電,將產生高額化石燃料補貼,加劇氣候變遷,不利健康環境權之落實,也涉及(補貼)不平等與加重能源貧窮等議題,債留子孫更不符合世代正義觀,且將嚴重減損其權利。

法規盤點

法律層面則要注意「民意與法意」如何兼顧,不只是法律技術問題。民主政治的正當性來自於民意,且最好是即時的民意,而公投則是直接民意的表現。2018「以核養綠」公投,主文雖然只有「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但已解除核能發電的迫切除役危機,進一步言,民眾的認知包含以核養綠的「方向」,且有「期限」考量,與「核二核三延役」實為同一命題。

公投主文設計固有其限制,但表現的民意非常清楚。基此觀點,如果反對核二核三除役,那麼不但有違背公投多數民意的民主正當性危機,且與「非核家園」的務實計畫有所扞格,更會對於上述因環境與社會事實所產生之諸多權利(人權)產生重大影響,爭議各方能不更加審慎思辨、回應、辯論,特別是進行更多來自權利(人權)的思考與分析?

包括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及行政院的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允宜關注這些影響權利(人權)之重大議題,不能將重點僅限於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者「權利回復」等政治議題,以有助於彌平政治意識所造成的對立,降低環境重科學,輕人文,缺少權利(人權)意識的現象,回應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所提的「氣候變遷與人權」專章的立場,這才是「核二核三延役」議題引發討論的真正價值,也有助於任何重要且造成社會對立的環境政策凝聚平衡點,且對社會有利,對後代負責。

小結

核二核三延役的問題可謂是以核養綠公投的「合理要求」,關於延役期限與機組安全都是可以根據客觀科學數據給出具體建議的,執政者如願意深化民主,以民意為依歸,回顧非核家園的政策背景,深入檢視核能所產生的環境社會事實及影響,以2018年公投結果為基礎,審慎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最後以世代公平、人權優先的思維,「務實回應」台灣在邁入淨零轉型的階段,所需的核能政策,或可為台灣的公正轉型及人權保障帶來正面的助益。

備註:此文寫後,忽聞日本對於核電廠延役的新規定。2022年12月16日日本經濟產業省做成「最大限度利用現有核電廠,延長營運時限」的政策方針後,21日負責監管日本原能事務的原子力規制委員會,隨即頒布核反應爐新安全規程草案,允許運轉超過30年的核電機組,每10年為期辦理不限次數之延役審查。將現行「原則40年、最長60年」規定,放寬至60年以上。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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