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9期:共同但有差別原則之得與失

汪洋中的一滴水

人與自然關係的法律重建
人類自有歷史以來,跟自然的關係,迭有變化。因為敬畏,而有信仰、宗教、哲學;因為需要,而有征服、利用、再造。

再過二十年,也就是2040年以前,全球的增溫就會超過工業時代以來的均溫1.5攝氏度以上,人為氣候變遷大幅干擾了原來的氣候系統,「人類世」的降臨,徹底改變人與自然的關係,地球已是人類控制的地球,但自然的力量不會退卻,伺機而動,也許傳遞的訊息,會是讓人類措手不及的滅絕。

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早就超過會引發致命災難的警戒線,但是人類依舊無法戒除化石燃料的誘惑,一再推遲、拖延減碳的作為,使得情況愈發不利。極端氣候、大量的生物多樣性流失、空氣污染,紛至沓來,好像為人類奏起悲悽的輓歌。

不管是科學、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幾乎所有工業革命、甚至人類文明以來的思維或典範,都面臨極大之挑戰,都需要重新校正,但政治與官僚的惰性,就像反作用力一樣,抵銷了一些疾呼的努力。

化石燃料為基石的全球資本,驅動無盡的消費,幾十年來空洞的政治承諾,以及從未踐履的宣示,不斷的削弱人類集體對抗氣候危機的共識。國家之間與企業之間的精明算計,以鄰為壑,甚至搭便車的心態比比皆是,難以撼動強國的經濟政策與全球商品市場的供需。政治人物還是以譁眾取寵、力道微弱、科技救世的態度,因應迫在眉睫的問題。寧可增加軍費,從事軍備,也不願意履行氣候承諾,讓世界不停的越界,加速危機的發生。

積習既久,思維固化,利益趨向明確,想要改變,談何容易?!光靠科學的共識(例如人為氣候變遷的衝擊)無法帶來人類行為的改變。人與自然的關係,不僅涉及人類自我的定位,還涉及到生態、倫理、經濟、銀河系等等認知。在人類中心的主流下,以人度自然、理解自然是充滿危險的,也是目光短淺的。在所有必然要改變的領域裡,法律也是其中之一,最不應該置之度外。

如果法律僅能成為污染、破壞生態、漠視能源貧窮、無力回應世代正義的幫凶,那將會造成體制上的災難,讓永續的願景蒙上一層厚厚的陰影。

首先是法律的時空意識。在更小範圍內的環境變劣,在法律上必須得到有效的檢視,在科學無法回答的細微問題上,法律根據合宜的環境與社會事實,並以新的環境法律原則加以評估,才能「務實回應」每個個案所需的法律正義。

如果謹守傳統的因果觀,誤以為環境的變遷是「法律不介入」的自然現象之一,那麼每個個案所流失的「法律判斷」,就會逐漸累積成環境劣化的共犯。

以原住民的土地而言,不但面對不分朝代的國家佔領、管治,還要承受現代的各種「開放」,資本主義式的開發與消費、無止境的道路開設,看似共利了「世居」高山的原住民族,實則為主流族群有意無意的「跨界」與「侵擾」,對於原屬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以及生活範圍,都有一種既不尊重,又不付費的恣意。在一定程度上,原住民族的居住地以及生活領域,在國家的管領之內,已成禁地,動則觸法。這種「結構上」的失衡與不正義,迫切需要法律在「具體個案」上,包括行政解釋、司法判決等加以矯治。但是,法律學術界與實務界可有體悟?可有準備?

不得不說,在政治上,給自然的空間並不大。傳統的國家主權觀所稱領土,是以佔領為前提,而不是治理,或者,成為人民依賴的基礎。健康環境權雖已成為聯合國肯定的基本人權,但就像其他人權的實踐一樣,健康環境權的落實不會是一步到位,而是必須經歷不亞於其他人權的奮鬥的過程,不斷的在思想、理論、教育、法律等深化,才能累積實質的進展。

試想:如果世界上的「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一套「總量管制」目標,都有自己的一系列「環境規制」,而如果這些總量管制與環境規制都有效,那麼世界還會有環境問題嗎?這個假設顯然不能成立。所以,「國家主權」下的環境治理觀,勢必成為國家為其人民利益利用環境的代名詞,環境不可能成為人民賦予國家職責的主要部分,甚至與經濟、福利牴觸的上位概念。這是「環境」在國家主權下的歷史定位。

新的環境觀則是建立在地球一體的基礎上,以科學為根據,量測「地球資源的邊界」,在更高的意識上,使環境成為人類共同的資產,漸進成為道德倫理以及法律的新義務。愈來愈高的國際共識是改變傳統規範概念的必要過程,也才能避免人類自毀。

從哲學上講,人類從來不是地球上的單獨存在,而是與其他非人類、自然共存的狀態。財產權的私人所有概念勢必要調整,但也不是由國家或企業壟斷,而是一種公地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以更好的思想與法律來改變資源的運用方法,並平衡包括自然環境在內的不同權利主體間的衝突。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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