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的本體、認識與方法正在形成核心的地位,需要更多「有力人力」竭盡心力以促其實現。檢察官作為公益代表人的制度性意涵尚待有識之士充實。為減輕特別刑法的肥大化,應考慮刑罰以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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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在氣候大會後,積極盤點相關法規,進行NDC的自我檢查。尤其在氣候變遷因應法通過後,環境部應該扮演更主動積極的角色,協調整合各部會進行政策、環境社會事實、法規盤點、掃描分析的工作,為淨零的動態管理,結合國家氣候人權保障的機制,提供一個優質的平台。
放眼台灣的實踐,不但行政機關以各種藉口拒不採取環境優先的積極措施,司法機關也鮮少根據上述永續發展的重要原則,在具體個案中根據實際情況,援引適用;過度偏好嚴峻刑罰的傳統環境治理觀念,間接養成行政怠惰與司法卸責。倘若永續發展原則無法成為環境保護的真正法治基礎,將會是不利於未來世代的執政模式。
在政治面前本應傲然挺立的司法,竟成為政治的景從與附隨者,是司法弱化的主因。環境是高度政治的領域,司法對於環境問題的無力回應,只是政治常態下的一個微型縮影。環境治理的兩道關卡,政治與法律必須同步改革,環境才有重獲天日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