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最高法院在雪佛龍訴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一案中表示法院應尊重行政機構對模糊法規的合理解釋以來,已經過去了40年。現在有人挑戰這個被稱為「雪佛龍原則」的「先例」,可能會被打破。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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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源,無人權。在資源配置上,常有事實上的不平等問題。將社區或原住民的實際經驗轉化為未來法律的動能,要如何成為可能?一種新的氣候正義觀,是必要的。而平等不是結果,而是追求,包括認知但不認可的不齊的不平等的審視。
法律是文明暴力化的象徵,法律的解構是人類進步的必要驅動,也是一種未來政治的反撲。不經檢視的法律及其文字,是難以觸及正義的,也是必須被解構的。
歐洲人權法院針對三項眾人矚目的氣候案件進行宣判,其中一項獲得法院的支持,另外兩項則被駁回。成功的案例中,法院承認充分可靠的證據指向人為氣候變遷確實存在,嚴重影響公約所確保的現在與未來的人權享有,會員國知之甚詳,且有能力採取行動,並且加快,以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