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對制度與法律造成的衝擊,讓所有法律人都應該投身其中,逐步強化以法律解決的方法。法律人在面對有關法律制度相互作用或衝突規範的優先性的爭論時,可以要求提供證據,進行嚴格的分析,並確定最佳方法。氣候法不是選修課,而是必修課,而且必修的學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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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不能成為助紂為虐的幫凶,不是將生物多樣性的補償機制視為萬靈丹或救命藥,而是要謹慎的維護諸如溼地或森林的碳匯增益與生物多樣性有效擴增等效益,致力於「避免」而不僅是「減輕」;在價值理念上,從上到下,政府、企業與人民,應該要有生態系統重要性高於短期經濟或社會利益的遠見。
法律是各種「利益」、「政治」、「意識型態」的競技場,法律如果自己有自己的主體性,就必然要有自己內部的論證,並免疫或至少減少外部因素的干擾。在法律之中結合人類利益與環境利益,或可為環境法找到一條新的出路。
環境法的未來想像必須成為法律人共同關切的所在。「環境法」是一個整體法律體系的「重新設置」,對一個沒有6案例法、先例法脈絡的國家,更需要先舊(舊的法律體系)再新(新的環境法的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