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應該要有更整體的認識與作為。企業治理與金融監理如何從自願性的角色轉為半強制性、具主動性、約束性的參與者,也是考驗ESG成效的重大關鍵。監管固然是合規的驅動要素,但內省與自覺則更重要。
<閱讀全文>
刑罰作為解決社會多重問題的主要力量,時常反映出一個國家的正義觀以及資源觀。一套不以專注暴力犯罪為主的刑事新措施,或許可以帶來一系列新的環境政策,包括山林、海洋、原住民等政策。可以想像在刑事訴追之後,刑事機關與環境機構一起協力編定有效預防犯罪的科技設施,人力配置,通報預警,那會是何種光景?
植根於人類本位的傳統生態觀及其相應的制度,已經到了應該調整的時候。法律的最大誤判之一,就是以為人可以塑造自然、支配自然、改變自然,使物質與人(心)分離成為當代的法律。ESG概念的提出,給法律一個重新調整的機會。在意識上接受環境在前、在心、在法律、在治理之內,是改變法律(而不是改變法律技術而已)的基礎。
審議會制度雖有民主參與的形式,但仍以政府行政指導為主。能否發揮民主價值,端視碳費審議過程、方法、結果,是否可有效淨零。審議會不是諮詢會,環境部應強化其決策公共性及透明度,並擴大碳盤查與追蹤做為氣候治理的基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