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通過後,各界即對於碳權、碳費有許多想像、甚至產生亂象。中央銀行已注意到碳權、碳費、排放交易等制度隱憂,但環境部顯然過度樂觀,並未意識到企業自願性減碳制度下可能造成的種種問題。此態度差異,也反應在1月「碳費收費辦法草案」討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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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環境權可說是共識度最高的一項新的基本人權,但這並不表示其內涵已經完全達成一致,或者,可以有共通的標準作為判斷。在既有的法律體系、環境法以及各該環境法律保護的法益範圍內,持續探討並發現此一新興基本人權的內容以及邊界,將此一權利化作一般性的人權保障機制,是當務之急。
所有的戰爭都是『在明知極有可能造成嚴重、廣泛、長期損害的情況下,依舊實施犯法或恣意的行為』,生態滅絕即使尚未入法,但危害環境就是侵犯人權的根源。生態危機必須與國際人權原則相結合,以成就新型的應對危機的論述。人類中心的所有既有哲學與政策,正是人類當前危機的根源,必須向生態中心傾斜,取得平衡。環境是人權有效落實的物質基礎,但光是保護人權無法帶來良善的環境品質。
從法治的角度看待「2025非核家園」之政策演進,將不得不面臨一個嚴肅的問題:究竟在2025非核家園法源欠缺的情況下,能源政策綱領、能源轉型白皮書即訂出2025年核能退場的「期限」,有無法律責任?皆涉及行政、刑事、民事的相關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