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43期:從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看氣候法治(下)

汪洋中的一滴水

健康環境權已經進入人權的萬神殿?
聯合國首任人權與環境特別報告員約翰諾克斯(John Knox)最近發表一篇文章,將健康環境權比喻為人權萬神殿的最新成員,觀點頗有趣,但也引發思辨。

健康環境權是聯合國大會2022年7月28日以164票贊成、0票反對、7票棄權的壓倒性票數,支持率達95.9%,相對於其他各種不同的權利宣言或基本人權的投票支持度,此一聯合國最新「承認」的人權(也就是以決議形式公開宣佈某項權利『應該』是基本人權的確認),也是讓人印象深刻,具有極高的「民意支持度」。

然而,這與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各個國際人權公約所「承認」的基本人權稍有不同,後者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經過會員國的討論、辯論,最後形成的宣言或公約文本,但聯合國的決議不是宣言,也不是公約或條約,難以成為「國際法」,是以,「健康環境權」真的已經列入人權的萬神殿?假如真的有此神聖的殿堂的話?

假如人權品項有如希臘眾神,這有特殊意涵嗎?這樣的「多神」的宮殿可以讓人類社會更好嗎?

多神教是相對於一神教而言,是指同時信仰和崇拜很多個神的宗教,例如古埃及、古希臘、古羅馬、北歐、馬雅、印加、阿茲特克等以神話為基礎的宗教中都會出現「萬神殿Pantheon」的概念。(大英博物館說明參照)

萬神殿裡的眾神,就算各有所司,但其實彼此也是有競爭關係的,各有各的追隨者、信奉者。即使是到了一神教時期,不同的「一神」宗教之間,也一樣有競爭,甚至衝突。不管是眾神或一神,重點在於能否給人救贖?眾神可以滿足不同人的需求,一神也一樣可以。
眾神之比喻常讓人聯想到其干預人世,反覆無常,人因此心生恐懼,無以抵制。科學家致力追求自然律,擺脫眾神之影響。現代政府雖高度支持諸多人權理念,實際作為卻常忽略之。

這就讓人不禁懷疑:人權如果宛如眾神,是否真的可以擔負在政府作為下人類的基本保障機制?

健康環境權雖與其他基本人權一樣,有其演進的歷史。人權有先驗與法定之辯,但即使人權並不來自法律明定,仍亟須法律保障。從世界人權宣言頒布以來,各國際人權公約的通過與生效歷程,標誌著人權與現實的極大反差,如果不是諷刺的話。

何以人權一而再、再而三的需要被國際法「承認」、「闡釋」、「應用」,卻又在許多國家的內國法院遭到抵制、拒絕?還要不斷創造新的人權?人權難道沒有自生的機制?人權難道無法與時俱進,並且跟其他既有基本人權相互援引?一定要各自切分,各自確認,各自引用?經由聯合國大會決議「承認」的新人權品項—健康環境權,又能發揮什麼樣的功能?

諾克斯觀察到,201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承認「安全和清潔的飲用水與衛生設施」是基本人權,但此一新興的人權,與其他既有人權並沒有內部聯繫,比如生命權與健康權。

根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見解,「安全和清潔的飲用水與衛生設施」基本人權源自適足生活水準,以及享有可及的最高身心健康標準與人類尊嚴等基本人權,因此,經社文權利公約將「水權」與適足生活水準加以聯繫,視為公約保護的基本人權之一。從這樣的例子看來,一項新興的人權品項,並不當然可以帶來普遍適用的效果,反而必須是與既有人權彼此聯繫的取徑可能會比較好一點,至少在現行的國際人權法或內國人權法可以得到直接的適用,而不必再費神旁徵博引,為這些新興人權尋找適用的處所。

據統計,聯合國會員國有超過四分之三的國家已經將健康環境權納入憲法或區域性的人權條約,或兩者皆有。可見,相對於其他依據各國條件差異而有不同接受程度的新興基本人權的討論,健康環境權可說是共識度最高的一項新的基本人權,但這並不表示其內涵已經完全達成一致,或者,可以有共通的標準作為判斷。在既有的法律體系、環境法以及各該環境法律保護的法益範圍內,持續探討並發現此一新興基本人權的內容以及邊界,將此一權利化作一般性的人權保障機制,是當務之急。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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