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新思維:擴增自然碳匯並提高生物多樣性品質,而不是相反
企業幽靈又出現,ESG如火如荼,最受關注的,當然是企業介入「自然資源」領域,特別是土地,是福是禍?
不怎麼受到台灣各界關注的「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明確承認生物多樣性補償可作為一種具有創新與額外性的提高生物多樣性效果的方法。
這是什麼意思?既創新又具有額外性?簡單的理解,投入生物多樣性的所有ESG行動,不能破壞既有的生物多樣性成果,其投入資源(金)與人力,所帶來的效益,要對生物多樣性的擴增有所增益。
在此過程中,具規範性的措施與作法應該及早提出,尤其是公有土地的利用,更應恪遵公平正義的原則,造福而不是破壞既有的生態系統與降低生物多樣性的價值。這裡指的是公有土地的利用本身,尚未觸及以生物多樣性為考量的私人土地徵收等。
私人土地由於成本效益的考量,在既有荒廢或尚未妥為利用的土地上,提高生物多樣性的作法,如果無法創利,投入之意願就低。而公有土地在國家政策的激勵下,引進企業投入(資)以改良既有的土地利用方式,增加碳匯與生物多樣性的多重效益,當屬可以想見之正向政策引導,但利之所在,弊亦隨之,不能偏失一隅,亟須有所因應與準備。
不管名稱如何,這是屬於廣義的「環境法」範疇,在討論碳匯、生物多樣性效益之前,應該先確認既有的碳匯有無、增減以及生物多樣性損失的概念,以及何謂「非淨損失」、「淨收穫」等積極的自然效益。
假設以ESG為名的任何自然「碳匯」、「生物多樣性效益」,在一定的時空尺度下,不但不能達到目的,反而有害於既有的有限成果,那就完全不符合ESG的「E」的要求,更是差勁的「S」,不稱職的「G」,等同於「環境有害」的行為,提供土地或對此規範不清的公有土地一方就應該承擔責任,並加以究責。
在此過程中,既有規則或法律如果不是闕漏明顯,就是常遭濫用或誤用,從科學界的爭論到法律的適用之間,應該廣納多方意見,以碳匯的實際效果、生物多樣性的總量與品質提升為依歸,惠益自然資源的保育,有利世代福祉的物質基礎,並在規範技巧與方法上有所精進。
公有土地是自然資源管理的代表象徵,主要管理者為政府(各相關主管機關),如果在包括生物多樣性在內的自然效益的提升上,不進反退,做出有害生物多樣性增益以及不利自然資源淨收穫的行為,就應該有一定的救濟管道與究責的機制,這也是新型環境法所應擴及的領域。
既有的森林法、甚至山坡地保育條例、國有財產署轄管的國有土地相關法規,應該進入認真盤點、檢視、評估的階段,才能銜接氣候變遷因應法、溼地保育法等自然資源有關的法律,朝碳匯擴增與生物多樣性豐富的路徑走。
碳匯與生物多樣性的治理跳脫各單行法律、法規的作法,是一套整合性的治理概念,包括對既有政策與法律的重新檢視與評估。環境法治在生物多樣性的考量加入之後,更加突顯其從邊緣到核心的「生態中心」的傾斜與導向,在法律法規的因應上就必須更加縝密與周延。坦白說,現有的環境法,從立法、釋法到執法,恐怕都還不足以回應這個需求。
迄今為止,反應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國際公約,除生物多樣性公約之外,就屬拉薩姆公約,即溼地公約。1971年通過的溼地公約,已經高度適應外部發展,以實現其「明智利用」濕地的目標,儘管何謂明智利用有時仍屬含糊不清,不易廓清,但其管理方法已漸次反映50多年來對濕地及其作為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等價值,且各國依其歷史、文化、科技的能力,對於溼地的認識也不斷發生變化,並影響各該國家對於溼地保育的規範。
換言之,新型環境法必須是可以用於解決環境惡化,甚至是造成惡化的間接潛在因素,均得以因為環境法的演進而得到良好的調節。也因此,從溼地的定義、分類標準到劃設溼地的科學方法,在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上,都應該加以反應,肯認濕地是為人類與不同物種的生計和福祉做出巨大貢獻的不可或缺的提供者,溼地也從過去被視為文明進步的阻礙者,蛻變成景觀與自然之寶,而亟欲加以保護。
鑒於碳匯需求旺盛,對既有溼地的利用或干擾勢必愈來愈多,關於生物多樣性的額外性以及創新作法,均不得有損既有成果,已如上述。而拉薩姆公約肯認的補償機制,不能被濫用為以金錢替代的經常性方案,而是應該確立為最終不得不的選擇之一。在各種可能的補償機制下,以科學為基礎,詳細且明確臚列影響碳匯或生物多樣性的負面因素,避免畫虎不成反類犬,對濕地的負面影響高於補償,這是政府以及公有土地管理者必須謹記在心者。
在此衡量過程中,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在於確認以碳匯的增量與生物多樣性的擴增效益為前提,甚至作為絕對優先事項,以避免科學基準疏於考量生態正義的弊端出現。畢竟ESG對此投資,雖有其經濟、技術和商業的引導作用,但法律法規的監管則是必須有效減輕由此產生的負面影響。
台灣幅員如此狹窄,生態資源維護不易,因此,拉薩姆公約的補償機制立意固然良善,卻不能輕啟,因為替代性的水文、土壤、區位等,都難以弭補既有溼地的損失。
法律法規不能成為助紂為虐的幫凶,不是將生物多樣性的補償機制視為萬靈丹或救命藥,而是要謹慎的維護諸如溼地或森林的碳匯增益與生物多樣性有效擴增等效益,致力於「避免」而不僅是「減輕」,以免此一概念受到誤用、甚至濫用;另外,在價值理念上,從上到下,政府、企業與人民,應該要有生態系統重要性高於短期經濟或社會利益的遠見,並且要尋求化解那些負面影響的實際發生。
政府相關部門,特別是內政部、農業部、環境部、經濟部等單位是該上緊發條,為新型的ESG妥擬合宜規範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