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為什麼要關心氣候變遷
事實俱在,不容否認
前美國氣候特使,同時也是資深法律人約翰克里(John Kerry)在三年前(2021)對美國律師年會的所有律師會員大聲疾呼:無論你願意與否,現在你們都是氣候律師。事實、證據和科學都清楚地表明,我們避免最壞情況的窗口很窄。這場危機的後果,律師有機會可以幫助遏制這股潮流並創造新的途徑。
三年前氣候訴訟方興未艾,美國素有律師國度之稱,克里上述呼籲一點也不意外,克里雖然是以律師為訴求對象,但其實可以擴大為所有的法律人—最廣義的學習法律、以法律為職(志)業的人。
就像溫水煮青蛙,氣候變遷(化)的確不容易被一般人辨識,如果不是訓練有素的氣象科學家或者愈趨精準的氣候模型,說不定,氣候變遷的科學事實不但沒有共識,還可能無法說清楚。但當前的氣候狀態,反應在海洋、森林、草原或者極地、冰川的現象,應該早已說明一切。
全世界都在疾呼要對抗氣候變遷,採取行動,甚至喊出「淨零」的口號,要求各國全方位減碳,抓住人類最後僅存的機會,以確保宜居與永續的未來。口號很美好,但要真正落實,就必須有精良的法治做後盾。
台灣的行政與立法部門在淨零的潮流中也紛紛跟上腳步,不管是不是切中要害,總是起步而行。但司法部門呢?從機構到個人,有多少氣候行動?節能?少用電?或者其他?如此慢吞吞、未聞腳步聲的司法氣候回應,可以應對最糟糕的氣候衝擊嗎?氣候焦慮再怎麼震耳欲聾,卻似乎並沒有蔓延到司法體系,一切照舊,冷氣照吹,司法懈怠有了新的輪迴。
加速法律變革迫在眉睫
稍微關心氣候變遷的人都知道,致命性的氣候災難正在迫近,加速法律體系的變革不但是「必要」,而且是「必須」。
作為法律人,忝為公民的一份子,對於氣候變遷下的法律變革責無旁貸。法律人的天職之一,以法律專業服務客戶,更應為伸張社會正義而戰。為此,習得的各項法律知識可以在法庭、在商場、在國內外談判場域發揮法律人的作用。氣候變遷之衝擊已經襲來,對政府、對企業、對家庭、對個人,產生無遠弗屆的影響,法律人的本能之一,就是開始觸及環繞氣候變遷的相關法律制度及其連結(背景因素),為客戶提供最優質的服務。如果能夠因此而進一步關注瀕危的生態系統,為法律制度謀求新的出路,那就是最好的法律人代表。
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在今年(2024)三月通過「台北律師公會全球氣候危機宣言」,指出:本會為回應全球氣候變遷帶來的危機,將積極落實參與相關法制的建立及採取因應行動,以捍衛基本人權保障、族群平等以及永續發展作為法治國家面對氣候變遷危機的重要基礎,提出以下宣言…。「本會本於律師之專業及社會責任,無論對於個人或企業等客戶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或對於相關法制及政策修訂提出建言時,均應積極推動上述目標及方向,以實際行動展現對於氣候正義的追求,並彰顯律師在民主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角色。」
儘管晚於克里上述呼籲三年,但是,仍屬具有前瞻性、重要性的律師氣候回應。然而,以「宣言」形式單方面聲明,除表彰律師公會對氣候變遷的關懷與重視外,對會員似無拘束力。
美國律師公會的專業行為準則說,律師應提供客戶適足的服務,所謂適足的服務必須要有法律知識、技能,凡此知識與技能須完整且合理備妥。
究竟法律人的氣候專業知識與技能是否足以彰顯其專業服務的品質與責任,是氣候時代下的法律人必須認真面對的新認知與新角色。
法律人的氣候專業能力
所謂專業能力一般是指擁有該行業界定技術與倫理標準下,從事某種具有質量服務所需的知識、技能。此之所謂能力,常與專業行為相互參照,可以將服務工作做好。上述技術與倫理標準通常是專業成員恪守公共利益所需的。可以說,能力是與公益掛勾的。醫師、工程師、會計師、教師、律師、建築師等等「專業技術人員」,都有這種攸關公益的倫理標準,或高或低,都需要與時俱進。
氣候變遷是當今社會面臨的最迫切的問題之一,也可視為最大範圍的公益事件。法律雖有高度的現時性,但多數人應該都會承認:所有環境問題都是人類問題,「人類世」一詞在科學和人文學科中廣受承認,人類和自然之間不能再以二分法加以區隔,當前的法律和政治基礎已然感受全球氣候變遷的全面性衝擊,原住民文化與發展、森林破毀影響自然碳匯之累積、化石燃料的退場、再生與清淨能源的建置等,這些以往可能隱藏不見的事實,一一揭露,挑戰固有的法律淵源、思想、方法。如果無法全面性的加以盤整,以既具批判性又兼及包容性的廣納所有法律方案,人類必然將受到無情的考驗。
法學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在回應社會與時代的需要,傳統的法學教育必須急起直追,在課程的安排上與時俱進,在學中的新鮮法律人固無論矣,離開學校甚久、處於各行各業的法律人更需要藉由各種管道,學習氣候變遷所涉及的法律衝擊。換言之,所有法律從業人員以及法律學子都需要具備應對氣候變遷挑戰所需的知識和技能。這種基礎教育需要在法學院期間開始,並與每個行業所遭遇的氣候變遷衝擊緊密結合,才能將氣候變遷對法律的影響融入每個不同的具體法律及其事實之中。
傳統的法律課程無非就是實體法、程序法和法律實踐。這些領域中的每一個次領域都應該盤整現況,進行改革,將氣候變遷納入法律教育與法律執業的主流。簡言之,沒有氣候意識的法學教育或課程設計,是完全背離時代現況與社會需要的。
因此,對於實體法和程序法,將氣候變遷材料納入課程可以提高學生對氣候危機的意識,並刺激年輕學子思辨、尋找法律的對應之道。氣候訴訟測試了實體法和程序法因應新興氣候議題的界限,創造了有價值的教育案例研究,但也僅是其中一個環節。對於法律實務來說,還更需要傳授律師技巧,如何將實體和程序的法律知識轉化為有效的法律實踐,甚至變革法律及其適用,以因應氣候變遷對法律體系的衝擊。
綜整而言,從法律教育到法律實踐,氣候變遷對法律的衝擊—那些無法為氣候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的既有法律思維、不能應變的法律系統、不知今夕何夕的司法慣行,都可能需要大量的院檢律溝通、行政立法協調、司法再定位。
氣候變遷不只是一門學科,而是對法律體系的全面衝擊。法律的確定性或明確性如何在氣候時代下加以適應?或者,多重政策手段的氣候作為要如何以法律加以檢視並判斷?都到了要重新加以檢視的階段。
尋找台灣的氣候變遷法律人
氣候變遷對制度與法律造成的衝擊,讓所有法律人都應該投身其中,逐步強化以法律解決的方法,法律人不應該在不知不覺中束手無策。法律人在面對有關法律制度相互作用或衝突規範的優先性的爭論時,可以要求提供證據,進行嚴格的分析,並確定最佳方法。這不是短短的時數就可以完成的。
應該說,氣候法不是選修課,而是必修課,而且必修的學分不少。
以台灣的角度來說,既參與了全球化,就應該更敏感於將氣候變遷問題納入本土情境的必要性,同時還必須注意到現行法律應對措施嚴重脫軌的問題,不僅要踐行《巴黎協定》的承諾與合作,還要注意旨在將國家和非國家行為者納入法律規範之內的國內法治。氣候變遷可以讓台灣更融入國際氣候秩序,關鍵在於法律人的覺醒與行動。有多少對環境與氣候不利的開發會受到法律的限制?有多少假處分可以因為避免氣候變遷惡化而出現?
轉折點在於:法律人必須有能力整合不同法律專業領域與法律解決方案,並致力理解不同的法律規範和法律秩序的氣候關聯性。要注意,「氣候法」或「氣候法治」是一個整體性概念,也是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儘管尚未趨於完備),不是某一種個別學科而已;新型法律人必須認真審視既有法律秩序的理論基礎,是否足以適應氣候變遷及其引發的新型不平等,先在既有的法律系統內尋找問題的解決方案,賦予既有法與法律系統新的生命力,使法律可以適應氣候變遷的衝擊。然後,最重要的是,所有法律人都必須保持一種批判性的視角,在有限的資源和時間之下,涵容不同的法律思維,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甚至在資源極為有限的條件下,促進氣候正義的實現。
今天的法律人,挑戰比任何時期都大,更應該在實體法、程序法、實務當中,以法律緩解氣候變化這一個全球問題,同時也應該於在國家政治體制與制度運行內部之間,及早促進一個安全和公正的社會的實現。
法律人是氣候時代的重要成員,為氣候法而奮鬥是法律人的共同未來,也是下一代法律人的福祉所在。
『我們都是氣候變遷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