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之改良必須從國家本位向人民傾斜,必須從傳統以材積為主的科學,進化到以生態為主的科學,必須創造一個與原住民、當地社區共存的新的森林,展現屬於台灣的另一種轉型正義,必須反應森林生態環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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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確定性讓法律的價值被嚴重低估,讓法學教育被嚴重窒塞,讓法律的前景逐漸黯淡。在氣候變遷的時代,這樣的確定觀必須要改變。人權的檢視,為氣候法帶來一道溫暖的陽光,可以將法律的疑慮攤開來,讓人權重獲生機。
重視投資自然的方向已是國際重要趨勢,但方法必須得當。以淨零路徑備受重視的森林碳匯而言,若能形成一定的制度保障,既可適用於樹木個體,更可用於森林集體,泛以「樹權」概括之。樹木擁有權利,是環境保護演進上的一個必然,賦予樹木一定的權利(借助類似人權的概念),是環境法律的一個必備要素。
為達成淨零目標,過去那種「重碳排、輕碳匯」的思維要調整。碳匯提供了「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的一次全面性檢視的契機,並且同時兼容環境、社會與治理的ESG願景,是投資自然的最佳選擇,其內涵也有待進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