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45期:氣候時代下的法律解釋問題

狐狸與刺蝟

關於法律的現代與後現代的一些感想
如果「現代」誕生於科技尚未「高朗」的上世紀六十年代之前,那麼,現代也只能是「生長於廢墟的模糊指向的時代」。而「後現代」則更無驚人的「科技」支撐,只能是一些十九世紀或更早的「文化遺緒」。

『後』之出現,必有「前」,前愈清楚,後勁就愈強。時間不具特殊意義,如果背後沒有一股更大的「流」(潮流)。現代主義意謂個人主義崛起,以大剌剌的行為舉止,突破傳統為象徵。為了從現代主義的廢墟中甦醒,「後現代」模仿「共產黨宣言」,聲稱『一個幽靈,後現代主義的幽靈,在歐洲遊蕩。』問題是,共產黨宣言是1848年的產物耶。

所以,起源說常是一種模糊概念,搭順風車的現象極為明顯。氣候法學如果是後現代的象徵,那也會被放逐到「末流」,直至主流無法流入大海。最不虛無的「實證法」,竟然成為虛無最大的庇護所。

後現代致力於「解構」。有別於「現代主義的建構」,後現代的主要任務就是「解構」,要解構,就必有替代,必有重組,必有不確定,而這正是一切恐懼、懷疑、不信任的起因。解構不一定可以帶來正義,試想,正義被解構了,會成為什麼?正義的解體,「自然」會產生另外的「正義替身」?法律的解構,不同於「分析」,更多的是「批判」,但批判常會帶來既有秩序的無所適從,一旦接軌有問題,就會出現逸軌、脫軌、出軌,那就會不見容於既有秩序及其相關群體,甚至產生危害。

所以解構、批判的法律,即使成為潮流,還是無法通往大海,還是被會攔截在半途,甚至自我窒息。法律無法內生自我反省、修正的機制,但解構如果不是來自內部,那就會造成更大的動盪。當法律的核心確信動搖,取而代之的絕不是「欣然接受改變」,而是「堅持捍衛當下」,一動不如一靜。在法庭上,駁斥對造勝於反對自身,這是常態,解構是反常態的,批判是惹人厭的,一切照舊的日子,有超乎尋常的說服力與穩定性。

解構的方法論常屬於一己之見(如果不是偏見),不管是訴諸歷史,或是出於比較,解構之後,常會涉及價值觀的衝擊,不同的價值(如世代正義),影響社會,並與社會同行,改變有時很慢,但後現代則想要加速,慢的人,就跟不上,進而以不變反對改變、快變。

實證法底下的法律,其力量來自權威,而不是法律正義的有無。自然法想要以價值取代權威,總歸於癡心妄想。假設法律裡有正義,反之,無正義之法律,則無力量,或者,不應該賦予過強的力量,這是現代主義的法律思想。後現代的法律思想挑戰這樣的虛妄的正義內設的法律觀,然否?再怎麼現代,也不可能先驗的設定法律必然公正,時移勢就換,法律也一樣。此一時與彼一時的法律,能一樣嗎?河裡的水流過去了,還是一樣的水嗎?鞏固一時的法律正義觀,不足以証立永續的法律正義觀。從這個角度講,永續是流動的概念,而不是一個「固定」、「僵化」的概念。

永續的法律的力量,是值得思索的一個重要法律課題。不一定是神秘的,但必然有其基礎,這個基礎用最通俗的話,就是「權威」,不分體制的「權威」(民主與專制威權皆同)。法律正義與正義的耦合,是最詭異的現代,也是最富想像力的後現代。法律之上的政商結構是虛無的法律正義,能不批判?能不改變?能不撻伐?法律最大的虛無,在於法律力量的空洞,比人治還荒誕的一套規則的千變萬化。

法律是文明暴力化的象徵,法律的解構是人類進步的必要驅動,也是一種未來政治的反撲。從未來走來,解構的邊界是不可再解構的正義本身,而正義本身是變動不羈的,解構於是成為一種流水式的、輕如鴻毛式的、庖丁解牛式的工序,文義本身不是最重要的,歷史性因素次之,境隨心轉的價值變換是最矛盾、最容易讓人陷入困境的核心。

不經檢視的法律及其文字,是難以觸及正義的,也是必須被解構的,即使為個人主義安上寬容的鞍,能有濟於事,暢行無阻?問題是,即使解構了,也不一定可以有「更好的解方」,甚至,所提解方也不一定可以符合正義的原則,如此,解構之意義與價值何在?既有秩序之不正義與解構之後的正義不可得,形成一種絕境,一種失落,一種虛無。

看看蘇格拉底拒絕拯救自己的故事,心不淒然焉?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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