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則被引入行政院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成為氣候變遷與人權專章的關鍵指標之一。然而,赤道原則沒有公佈其執行情況,相關揭露隱晦不明,顯與其承諾的公共性不相稱。即便是自願性原則,仍需具要有實質的可操作性。
<閱讀全文>
數據化的科學成果會不會成為影響環境決策的重要依據?數據化的環境決策是不是可以更好的保護環境?達到優化環境的效果?進而促成人與環境的和諧與共存?這應該是環境教育與環境決策監督的一大議題。
台灣的城市氣候風險是迫切的,卻沒有得到政治人物足夠的重視。僅憑少數具有預警意識的政治菁英也難以改變現狀,最終還是需要具有氣候視野的市民驅動城市的氣候決心,一群勇於承擔與溝通的規劃與建築官員的奉獻,以及帶動市民氣候教育的體制內外的力量,共同協力,始能突破。
作為具體的人權,環境基本權利如果過於空泛,甚至無法界定其邊界,必然有礙於實踐。無論如何,從源頭到救濟,都要重新檢視既有的環境法規、法律體系,以利落實這項最新的基本人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