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27期:赤道原則與氣候金融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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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成為基本人權,然後呢?
聯合國大會七月二十八日通過「享有乾淨、健康與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決議之後,現在是我們認真看待什麼是「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基本權利的時候了。

這個『新興』權利的內涵勢必會在不同國家之間衍生若干歧見,但大致並不影響其指涉當代與未來世代享有生活在一個不會遭到人為導致的退化,有助於健康、發展與幸福,可以像樣生活的環境。

不過,這樣的定義能不能成為各方判斷的準繩,恐怕還是不容易,還需要實務不斷的實踐,勇於依據不同的情境給予不同的判斷,所謂環境基本人權的內涵始能更趨清晰與明確。

不管是不是將環境基本人權視為第四代人權(相對於公民政治權利、社會文化經濟權利、發展權等不同系譜的人權演進),上揭聯合國決議之內涵,應該置放在當前與可預見的未來的框架下,加以審視。換言之,環境基本權利具有跨世代性,不能僅以當前現實的眼光視之。

這個覆蓋所有人權的概念,在過去的解讀與適用上,一直受限於現實的困境,鮮少將視野擴及跨代的需要,也因此侷限了人權所能啟迪的作用,弱化了人權的實質影響力。環境基本權利的肯認,至少揭櫫世代間共同的責任,那就是必須保護環境以及生物多樣性,以避免發生不可恢復或不可逆轉的環境破壞,世世代代得以接續生活於安全、乾淨、健康與永續的環境。

作為具體的人權,環境基本權利如果過於空泛,甚至無法界定其邊界,必然有礙於實踐。無論如何,從源頭到救濟,都要重新檢視既有的環境法規、法律體系,以利落實這項最新的基本人權的實現。環境基本權利的享有既不分種族、出生、身分、族裔、性別等,則確保健康、永續、乾淨環境的基本人權當然不得有歧視或其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在環境與氣候相關政策擬定時,就要注意不違反平等與非歧視原則,落實在事前的規劃上,並賦予一定的救濟機制,包括行政與司法的救濟。

此外,環境基本人權的確認,有利於「環境與生態優先」理念的貫徹(環境基本法第三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且須與預警原則互相支援,以免人類、動物、植物在各種藉口下遭到破壞。在環境優先下,任何倒退性的作法,包括取消或刪除環境的更有利保障的條文或規制,都應該禁止,並成為立法的原則。在科技進步的前提下,環境不但不應退化,還要持續改良,至少保持最少破壞環境的替代要求,達成環境基本人權的目標。

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既已成為基本人權,就沒有「務虛」的空間,而是要積極「務實」實踐,使其成為一項實體(質)的基本人權。而為實現此一實體(質)人權,未來政府部門必須設計一套更公開其相關資訊,開放給公眾的透明機制,否則即屬違反此一權利,尤其是受政策、開發、計畫衝擊的利害關係人,更應有權事先參與,否則其環境程序人權也等於被侵害。

有關環境的訴訟更是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不但應該有公民訴訟制度,且幾乎人人都可利用此一程序機制以保障其環境基本人權,成為「環境之友」。至於環境基本人權與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公眾安寧、社會秩序或犯罪預防、或其他健康、自由等權利,假如有所衝突,也應該設計一套解決機制,以落實環境優先,但無礙於其他國家重要政策目標的實現。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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