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與損害機制之談判讓各國願意進一步對於如何建立機制展開佈署,不得不說是一次難得的「轉型契機」,台灣如能藉此檢視「損失與損害」機制的歷史成因與解決方案,對於彌平台灣內部歷史不公、氣候正義不彰應該具有莫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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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畢竟是屬於處理「環境」問題的法,法律體系本身如果一成不變,環境變遷又如此快速,那麼,現實上,真的會有「環境」法嗎?真的「能夠」有「環境」法嗎?
每個法律所必然面臨的政治權威(及其背後代表或象徵的民意或價值)分歧。有志於環境法的人對於環境利益之根源及其影響應該要有更敏銳的意識,執環境法、用環境法的人也應該以此為圭臬,持續辯證,以開放的心態成為好的環境法的演進助力。
以權利為基礎的環境處方不一定可以帶來良好且優質的環境。換言之,光講權利,而不知其內涵,是虛假的健康環境,是沒有底氣的健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