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蘇格蘭格拉斯哥氣候大會落幕,各界正在進行觀察、分析、推演的工作,為自己的國家與企業打造一個更韌性的未來。「格拉斯哥氣候協定」(Glasgow Climate Pact, GCP)在此意義上,仍具有一定的作用,對於未來,仍抱持樂觀。至少啟動了許多人們不敢碰觸的行動,例如減少煤電、甲烷、解救森林、強化氣候融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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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面對淨零排放的嚴峻挑戰下,政治意志啟動非核家園與再生能源的雙引擎,卻同時面臨氣煤雙高的不利局面,碳排責任的分配攸關淨零的成效;同時,淨零必然要做到碳中和,為彰顯土地利用的永續性,碳匯之保存與優化是碳排之外另一端必須重視的事。在淨零的路徑中,必須做到碳排責任分配公平與原住民的氣候轉型正義。
回顧環境、自然的法律,其實具有「現代國家憲法」之精神,亦即「限制」國家之權限以保育自然才是環境法的精髓與本質,而非以自然之名嚴責於人民。正如提出自然契約論的法國哲學家塞爾所說,法律或許不是解救環境的好方法,但別無其他更好的方法。為了擔負起這個不得不的責任,法律本身的進化是重要的。
十一月二十日,理律法律事務所與願景工程基金會共同主辦「氣候危機行動論壇」,會中陳長文律師代表提出氣候時代下法律改革的具體行動方針,這是法律界首次針對氣候災難下的法治回應所提出的建言,由陳長文律師撰擬。
環品會長期關懷氣候法治與環境法治,為深化相關研究,特招募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對氣候變遷、人權有興趣的同學,加入本會「氣候變遷與人權」專案實習生或學習律師,為公益暨氣候與環境法治貢獻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