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是有限的,表面上免費的東西,總是會反應在其他方面。這個觀念,放到氣候變遷的時代完全可以適用於企業,那些遲遲不願意面對環境外部成本,一直以為自然資源可以免費使用,全然不用負擔的企業,該是時候付出代價了。什麼時候,讓污染者拿出錢來彌補環境的外部成本與損失?恐怕是所有環境法律的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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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權的角度納入原住民族的傳統生態知識是回應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一條所說「環境正義」的適當可行方法。政策上應該先確認易受氣候衝擊的原住民地區,包括暴雨、乾旱、野火盤點並妥善規劃,體現人權思考的氣候政策於先。延續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的前提是確保原住民族的生存環境,預先防免原住民族的社會與環境不利變遷與負面衝擊。
近代法律創生的一些概念,是脫離生物系統、自然世界的一套概念,是人類為主的一套語言系統,都有這樣的「舊的範式」,也都引發不同的「適應」問題,甚至成為破壞人與自然共生可能的「幫凶」,亟須改變。
檢視「氣變法」的制訂過程及其內容,既無透明的經濟、社會、財務、人權分析,國家責任少之又少,捨碳稅就碳費能有多少貢獻?高碳排的電力事業排除在碳費之外,能有改革動能?原住民氣候權益有無可實現性?均仍有諸多從法制到法治的挑戰必須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