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0期:為什麼污染者不付費?

狐狸與刺蝟

自然與法律的詭辯
自然難以文字盡述,再怎麼天才,也只能「道法」自然,擬制自然。無法以文字窮盡的自然,竟可以法律和之、諧之?百科全書既無法顯現自然的量化數字及其抽象推理,也無法反應事實與存在的實驗論理,一切只是「詭辯」與「幻影」?

西方的詭辯學派向為古典希臘哲人所惡,可見詭辯者,無中心思想者也,無中心思想者,難以恆久影響。老子的道德經也曾被批評為詭辯經,有虛無、混淆的傾向。這或許與詭辯學派留存之著作少,難以窺知其意涵,導致被廣泛的誤解。

文字常是誤解的根源

在自然與人之間,人透過文字所描繪的自然,只能是人的凝煉,是人的主觀自況,自然成為人的情感的延伸,自然依舊紋風不動。科學是探索自然的「客觀」語言?自然是不是有其「本質」,得以被描述?還是人類只能在自然的「外觀」上使力,盡可能的翻譯自然,力求準確?

如果自然是一本書,無疑是一本必須永無止境閱讀的書,而且每個時代的人會讀出不同的內容,獲得不同的啟發。

從客觀、客體、絕對到主觀、主體、相對,人類面對自然,已經走了幾千年。

法律之辯,已惹人嫌,如果真理愈辯愈模糊、正義愈辯愈淪喪,法律之價值當然就更蕩然無存。如果在「辯」字之外,再加上「詭」,就更是讓人懷疑、嫌惡。儘管「詭」字原有「責求、要求」之義,但更通俗的理解,詭有狡猾、不合常理之意。狡而辯之,誰會愛之?

新世紀的法律,要跳脫舊的教條,成為與時俱進的人與自然的新載體,就必須成為開放的容器,作為新的發現、需要、建構的思想空間,並化為積極的語言與文字。法律固然需要「分析」,但當前的法律更需要「發現」,以新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之事實為基礎,檢視既有法律的「問題」,而不是從既有法律的問題中,尋求答案。在這樣的既有、新的問題、解決方案的不同階段中,「新的法律」才能找到新的定位,才能從舊的,過渡到新的法律世界。

從生物學到社會學,都會發現,生物與人類社會都有「自生系統」,都有相互關聯,如何將此「認知」轉化到法律體系?就是「自然與法律」之時代命題。

近代法律創生的一些概念,是脫離生物系統、自然世界的一套概念,是人類為主的一套語言系統,不管哪個法系(大陸與海洋、成文與案例),都有這樣的「舊的範式」,也都引發不同的「適應」問題,甚至成為破壞人與自然共生可能的「幫凶」,亟須改變。舊的法律語言與範式,框定了人們理解的「意義」與「矛盾」,從而註定了法律的滯後與劣化,無助(益)於新的時代需要。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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