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30期:為什麼污染者不付費?

汪洋中的一滴水

傳統生態知識與環境正義
「以自然為處方」是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遭逢巨厄後,人類的一種回歸。地球之生態已經演化了億萬年,既豐富多樣且與環境保持均衡。居住其上的所有動物、植物、昆蟲、細菌、真菌及其他有機物,都成為棲息在此的一部分。在自然遭受極大創傷之後,自然依舊成為解決人類瀕危問題的解方,不得不說是自然的神奇與恩賜。

問題是,所謂以自然為處方是何所指?自然雖屬一個整體,但在主權國家分立的前提下,「自然」的「處方」恐仍有歧異。從自然資源的多寡、對待自然的態度、法律規章之良窳,甚至經濟模式之調整,社會文化的支持等等,都會影響「自然解方」之有無與深淺。

在地球受創日益嚴重,全球暖化迫近,生物多樣性遭劫之際,所謂環境正義指的不僅是環境本身的修復,還會涉及修復的成本與負擔是否公平合宜。過去偏重科技以及末端污染防治的環境正義觀,經常忽略貧富不均、種族(有色)差異、原住民族不正義,導致環境正義之實現過程有失偏頗,甚至嚴重背離環境正義的本旨。

以平等權為根據與基礎的環境正義概念,離不開種族、階級、性別、出生等因素,而「健康環境基本權」則是實現環境正義的基石。

以原住民為例,儘管土地占比僅約全球的20%,卻有超過80%的生態豐富性。這其中的寓意應該很明確:那就是原住民是生態的最佳守護者,包括世代沿襲的生活型態、生態知識與智慧、傳統文化,一種天生的自然觀念,共同構成如今成為人類眼中的生態珍珠。以自然為解方在原住民的語境中,不能忽視上述環境正義的過往經驗,再度偏離正軌而失衡。

肯認原住民族在氣候政策中的地位與角色,是「以自然為解方」的重要關鍵,而傳統生態智慧與知識更是可以增益氣候韌性,豐潤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的可觀資源,只要政策得當,效果必然顯著。

原住民族的自然觀念一直是反應實際的生態。相信每個存在,不管是人或其他生物、非生物,均有其目的,均值得被尊敬與照顧,彼此的生命都有重要的角色。換言之,人與其他社群成員、祖先、所居土地、未來世代、其他動植物等彼此關聯。這種萬物連結,平等相處的觀念,是自然解方的重要思想資源,是值得珍視的文化資產。

相對於其他歷次(五次)的滅絕,第六次的滅絕是人類自己導致的,亦即肇因於生態破壞、化石燃料使用過當的人為變化、森林砍伐、土地利用型態改變等。除非以上各種造成滅絕的因素得以停止或急速降低,否則極端氣候與生物多樣性喪失會更加猛烈地發生,影響物種棲息環境,造成更多生物面臨滅絕的命運。

數個國際環境公約,包括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巴黎協定、生物多樣性公約、抗荒漠化公約等,一再強調國際合作採取積極作為,其中「以自然為處方」成為解決的方案,提醒世人,在科技、貿易、商業至上的思維中,還有一個更重要、更基本、更關鍵的要素,那就是「自然」,不但要更致力守護,也要發揮其價值,更要確保環繞自然周遭的人們的生存與發展權利,在台灣的語境上,首要就是原住民。

相對於其他非原住民所受的氣候衝擊,原住民更顯致命,一旦家園破毀,退無他所,將導致文化失根,接近族群滅絕。因此,談到環境正義,首先不能不優先注意到原住民的問題。

比較積極的作法是,除了少數脆弱地區及其居民之外,目前生態狀況良好之原住民區域,應該優先重視,以其世代相傳的傳統生態知識為基礎,納入氣候政策之一環,從技術、財務、管理、法律等層次,強化此種生態知識下的氣候效益,包括自然碳匯、森林管理、社區經營、建築樣態等,使每個原住民部落成為氣候基地,在經濟、社會、環境三領域獲致永續的發展。

換言之,在氣候調適領域,學習原住民族的傳統生態知識,加以保存與應用,並成為政策上可資實現、有利原住民族發展的內容,是當務之急。

此所以反應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第八款所說:「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以及第十七條「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第九款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及原住民族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之真意所在。

進一步言之,從人權的角度納入原住民族的傳統生態知識是回應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一條所說「環境正義」的適當可行方法。政策上應該先確認易受氣候衝擊的原住民地區,包括暴雨、乾旱、野火盤點並妥善規劃,以免再度發生八八風災所發生的獻肚山滅村事件,體現人權思考的氣候政策於先。此外,延續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的前提是確保原住民族的生存環境,氣候衝擊調查應該是首先要進行的,預先防免原住民族的社會與環境不利變遷與負面衝擊。

承認並保護自然是實現環境正義所必須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所提的「自然碳匯」與原住民,是更廣泛的承認原住民與自然碳匯的關係,提供一個可視化的氣候觀點,重點還是在於原住民族與自然的共生共榮,如何在氣候政策與法律中,不但不影響原住民族的氣候貢獻,還能汲取原住民族傳統生態知識,並反應在政策與法律之中,成為實現平等與氣候正義的重要一步。

環境運動不是盤古開天的回歸,而是帶有自省意味的校正器。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體系及其背後孕育的原住民族運動,其深層貢獻在於讓環境運動重新思考人類與自然的關係,自然與文化(不管是單一或多元)並不是二分的對立,人就是自然,與其他萬物共同成為自然的一部分。這樣的環境運動底蘊對於人權思想與作為應有重要且深具價值的參照作用。

原住民族的傳統生態知識,離不開與土地的關聯,以台灣的實境而言,最主要的就是森林。從日治時期迄今,原住民族受到的政策壓迫與扭曲是罄竹難書的。高山道路的興建,就像早期林道的開發,是為了主流族群的利益,卻犧牲了原住民族的生存根據。談環境正義,必須同時兼顧文化與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只有這兩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被尊重、被保護、被歡迎,環境正義才有實現的可能。而面對森林的問題,也要建立在這樣的認知基礎上,才能擺脫只有官方立場的羈絆,重塑屬於原住民族自己或者以原住民族為主體的新的森林治理觀。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鄭佾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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