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於巴黎協定已經是無力回應,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各種制度設計,也因為政策的扞格與官員的顢頇,而形同具文。如果加上對於自然碳匯的認知不清,導致可能會引發新的自然解方的鑿柄不入,反而傷害自然碳匯的整體效益。政府在這樣的脈絡下,將希望寄託於新興科技上,顯然是過度簡化的逃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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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困難或許並不在於「法律概念」的誤解,亦即權利能力為當事人能力的前提。而是在於整個政府體制及法律體系對於自然與環境的理解有問題,導致自我限縮而不自知,也不願意改之。將自然與環境排除在行政機關(中央或地方)的管理權責之外,導致問題愈演愈烈。
有環境整體觀,誠實面對污染總量問題,台灣環境才會好。倘若能進一步效法歐洲《奧爾胡斯公約》、強化環境知情權與程序正義,避免開發計畫確認後才召開地方說明會,可有效減少爭議、增加投資信心,也避免環境治理議題政治化,遺害一般平民百姓。
「享有乾淨、健康和永續環境人權議題特別報告員」公開徵求意見,鼓勵各國、各機構就健康環境權八大關鍵議題提出報告。本會特依據過去參與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經驗,提出台灣經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