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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結語

透過以上對各法治國家行政公益訴制度的考察可知,儘管各國公益訴訟的表現形式和稱謂不盡一致,但卻有許多共同特徵:

第一,各國對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基於維護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訴訟雖然作了種種限制性的規定,且寬泛不一,但是擴大參與行政過程的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其權益直接或間接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直接或間接相對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成為現代行政法發展的最重要的趨勢之一。

第二,利害關係的不特定性。公民訴訟中,違法行政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利益,對於普通公民訴訟往往只有不利影響,而無直接利益上的損失。允許在該相對人不願、不敢或不便提起訴訟之時,普遍民眾為了公共利益之維持而向法院提起公民訴訟。

第三,可訴條件的雙重性。公民訴訟中的“違法行政行為”,在國外並不僅僅指標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若是行政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公民訴訟亦可對此抽象行政行為起訴。 第四,受案標準的嚴格性。公民訴訟必須依法律有特別的規定為前提,適度限制公民訴訟的受案範圍,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

【參考文獻】
1. 黃慧婷,論公益訴訟,公害糾紛處理政策與法制研究,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 王明遠,日本環境公害民事賠償法研究
3. 王曦著,美國環境法概論-執行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