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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從歷史的角度講,訴訟早在古羅馬時代就被分為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兩種。顧名思義,私益訴訟就是因侵害私人利益而引發的訴訟(此所稱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公益訴訟則是指允許直接利害關係人以外的公民或組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並由法院追究違法者責任的訴訟。

相對於私益訴訟,公益訴訟有以下兩個主要特徵:第一,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伸張社會正義,實現社會公平,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訴訟的起訴人可以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依照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所屬部門之不同,公益訴訟又可分成:刑事(公益)訴訟(例如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或人民為公眾之利益進行訴追與制裁)和行政公益訴訟。而狹義的公益訴訟則僅指行政公益訴訟。

如同前述,相對於保護私人權益的私益訴訟而言,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與通常的私益訴訟相對,公益訴訟乃以促進公共利益為建制目的和訴訟條件,案件的利害關係人甚至任何人均得提起之,但訴訟目的往往不是為了個案的救濟,而是為了督促政府機構或其管理相對人採取某些促進公益的法定行為,履行法定義務,且判決的效力也未必僅限於訴訟當事人,還可能及於其他受環境公害事件影響之人。以下即就各主要環境公民訴訟制度之國家,爰為引介,以供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