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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立場
告官是最後的手段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經常是緊張的,甚至伴隨衝突的。在全球化的今天,這種關係更是受到嚴厲的考驗與挑戰。

我國過去的經濟發展,有著傲人的成就,但環境付出的代價也是有目共睹。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利益,是每一任政府艱鉅的任務,也是全民共同的責任所在。

隨著國民所得的提升,我國民眾的環保意識也逐漸抬頭,為能跟上時代的腳步,近年來我國的環境法制也逐漸建構成一個有利於人民主張環境人權、確保環境清淨、適宜人居的法律制度,儘管其效果如何,尚有待檢驗。

本基金會對於推動及參與環境正義的法制建構一向極為重視,除在立法過程中,積極參與推動制訂相關環境公民訴訟之條文外,在各相關環境公民訴訟之法律陸續制定後,基於環境監督之職責所在,亦曾對若干嚴重影響環境之公害事件向環保主管機關發出事先告知函,率先運用法律賦予的公民訴訟機制,嘗試扮演環境公益團體應盡之責任與角色。

環境公民訴訟由於涉及的訟爭對象多為大型財團或政府機關,而所牽涉的科學技術以及專業知識,又往往非個人之受害者所能負擔與舉證,是以環保公益團體透過「公民訴訟」之制度介入環境公害事件,代替個別或多數之受害人,乃至社會大眾提起此類訴訟實屬必要,亦為個別民眾對抗環境污染行為之可行工具與手段,在此期許下,乃有本公民訴訟網站之建立,期能拋磚引玉,喚起國民之環保意識,並健全我國環境公民訴訟之制度。

環境之維護與改善是每個國民應盡的責任,而非僅是政府的責任。因此,作為民間環境保護團體之一員,我們認為,環境公民訴訟法制雖提供人民與環保團體,得基於公益之目的,對環境主管機關怠於作為等,進行事先告知,並得在各該環境主管機關未能執行其職務時,對其提起行政訴訟。惟,誠如上述,環境公民訴訟在我國尚無任何司法判決先例,其成效為何,不得而知。為有效改善我們自己的環境,還是應該從每個人的環境意識做起,政府當然也應該善盡其職責,切實執行各環保法令或制訂妥善可行的環境法令,對可能的環境議題,能防範於未然,始能達其效果。

畢竟,告官是最後的手段,是為實現環境正義所不得不採取的最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