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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制度

在日本,行政公益訴訟被稱為民眾訴訟。所謂民眾訴訟是指國民請求糾正國家或者公共團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並以選舉人的資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無關的其他資格提起的訴訟。日本民眾訴訟的原告可以是納稅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響的選舉人或者其他公眾之一,只有在“法律上有規定時,限於法律規定者,才能夠提起”,可以准用抗告程序、當事人訴訟的程序。作為民眾訴訟的典型例子,有根據《公職選舉法》進行的選舉訴訟和《地方自治法》所規定的居民訴訟等。

日本行政法學者認為,民眾訴訟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國民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護客觀上的法律秩序,使國民以選舉人的身份通過訴訟手段制約國家機關或公共性權力機構行使職權的行為,監督行政法規的正確適用。因此,它具有客觀訴訟的性質。日本實務中比較典型的民眾訴訟形式有:選舉無效訴訟、當選無效訴訟以及居民訴訟等。

至於環境公民訴訟部分,日本於1967年通過了《公害對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過了 《自然環境保全法》,並於1993年頒佈全新的《環境基本法》;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在1970年第64屆國會上,一次就通過了《廢棄物處理和清掃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環境法律,並對《公害對策基本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進行修改。此後又陸續頒佈了《惡臭防止法》、《特殊鳥類轉讓法》、《關於公害損害健康補償法》、《公害糾紛處理法》等一系列單行環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環境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