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
原住民族地區 |
原住民族土地 |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
部落範圍土地 |
原住民保留地 |
法規 |
原住民族基本法 |
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
定義 |
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之經劃定地區 |
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 |
部落周邊土地 |
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
面積 |
180萬公頃 |
不明 |
不明 |
24萬公頃 |
特殊管理方式 |
原住民得在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範圍內,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利用水資源。(原基法第19條) |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尚未訂定)
(原基法第20條) |
依規定設定耕作權、地上權及取得承租權、所有權 |
政府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等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管機制。(原基法22條) |
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原基法第21條1項)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如有損害並補償之。(同法21條2項)
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同法21條4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