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62期:環境與傳統權利觀的交融

狐狸與刺蝟專欄

科學比法律確定?
每次碰到有人質疑法律是不確定的,特別是相對於科學的時候,總是要為法律發出不平之鳴。
 
的確,法律給人一種既定印象:常常會因人而異,不同的法官、檢察官更常有不同見解,導致結果很難預測。總之,法律給人一種很不確定的感覺,如果更情緒一點「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就更讓人有「法律太容易受外界操控」的聯想了。
 
以審判方式所探求的真相,其實是根據法律制訂的程序規則,在有限的時間與證據下所獲得的結論,與事實的歷史真相並不相同,有時甚至會天南地北、相差遙遠,毫不相容。
 
反觀科學,則普遍給人客觀真實的感覺。科學可以解決實際問題,為人類的許多難題尋找方案,同時也確實解決了很多問題。科學是可以被反覆驗證的事物本質。科學的這種特性,使人類產生信賴,權威因此產生。科學因為長期的觀察、紀錄、實驗、反證,得以不斷的取得說服力,贏得人們的尊敬。
 

儘管科學的態度與方法是重要的,但是,科學真的比法律確定嗎?
 
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有限宇宙現象浩瀚無垠,窮盡一切可能手段,人類所能確切解答的宇宙疑問,仍屬幼稚、有限。愈來愈多的證據顯示,科學的進步本身有其限制,同時也蘊含著不確定。為了確定這種不確定,人類只好更為投入,不管人力或物力,希望能帶領人類朝向更美好的世界。
 
物理大師費曼在「一切的意義」(The Meaning of It All)一書,台灣譯為「不科學的年代」第一章開始就在強調科學的「不確定性」。與科學哲學大師科恩的科學懷疑論有異曲同工之妙。從他們的角度看,科學的進步不再是漸進、累積的,而是斷裂的。各種科學典範之間並不具有什麼真正的共性。
 
所謂「
要改善世界的狀況不能僅僅依賴科學知識,而是要實踐人類的傳統與理想。」誠哉斯言!
 
法律雖然也具有技術性,但它經常指向倫理與價值的規範,且具有強制性,就規範的意義而言,法律其實是比科學更確定的,只是一般人沒有察覺法律的這項特質罷了。
 
價值判斷是法律推理的靈魂。法律所規範的,是人類行為的指引,在強制力的後盾下,形成某種秩序的穩定性。從一般民事生活、刑罰責任、行政事務、金融監理等,在各方面對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提供一種相對明確的方向。
 
愈來愈多的新興科技都反應科學的不確定,正因如此,更需要進行預警、管制甚至規範的轉換。氣候變遷、環境與食品衛生等關係人類自然生態與健康生活的領域,科學的不確定性逐漸成為一種定論,但人類不能因此停止決策,也不能因此不採取作為。
 
人類早已習慣在科學尚屬不確定的狀態下進行預警、管制與決策,就此而言,不確定性一點都不影響科學跟法律的結合,那就是為不確定性進行必要的預警與決策。
 

不確定的科學事實,仍需要法律進行明確的預警與管制。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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