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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與刺蝟專欄
律師的正義:百分之五十的正義?
電視偶像劇又開始流行以律師為題材,將律師工作戲劇化,再加上明星的揣摩演出,收視率還很不錯呢。不過,在現實世界中的法律工作可能一點都不浪漫,有時候還滿令人傷感的。
法律經常表現出一種宏觀的敘事,一旦貼近細節,諸事皆可質疑,有關正義的討論,就是一例。
法律作為解決糾紛的主要社會機制之一,以法律理性言說之手段實現其所追求之目的,正是律師制度起源的背景因素。律師,代表著一方當事人,以公開的審判庭、仲裁庭陳述法律上的主張/答辯,由法官/仲裁人根據法律,予以判斷,隨後執行,是司法制度的簡易圖像。這幅圖像裡頭的人物,多的是以維護自己權益為出發的人,並不見得是每個人都在追求或實踐正義。
與醫生必須面對人的身體、心理的病痛不同的是,律師面對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與對立,希望透過法律解決的矛盾與對立。不誇張的說,律師的成功與失敗,都難免有另外一張快樂或痛苦的臉龐,也就是對造當事人或其律師的失敗或成功相對稱。
不可諱言的,任何衝突之所由生,必有其對立性,這種對立不論性質為何,畢竟是當事人某種利益/權利矛盾的體現。律師所做的,是以當事人利益為考量的綜合法律思維過程,是以當事人利益為目的導向的一種職業判斷,是具有法律性的,但不一定是符合「正義的」,如果正義是一種後設的實踐真理的話。
如前述,律師的執業現實是,許多所謂的成功,通常伴隨另一方的失敗;反之亦然。如果不嫌過度偏執的話,律師所踐行的,至多是50%的正義;但這同時意味著,法律服務市場永遠有另外50%的空間,開放給所有的律師。簡單說,律師絕不可能是一個獨占的行業。
律師既受其職業倫理的拘束,以其畢生的執業經驗,嘗試「劃出一條線」(draw a line),這是律師職業的藝術(art of lawyering)。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必須意識到律師執業的界線,才能稱職的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與談正義或其他公私事務的律師,要恰如其分的拿捏「百分之五十」所代表的含義,謹守專業不逾矩。
律師要從正義的神壇走下,才能真正解除人民徒然為其添加的多餘色彩。律師的成功事證之一,勝訴,要歸功於法律-由法官認定的法律,律師永遠祇代表著當事人一方的利益,即使這利益是「正義之確認」或「正義的還原」,也祇是50%的正義,哀矜勿喜,良有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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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謝英士
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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