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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新紀元 - 我要的環資部

管制與市場導向併存、國內國際積極合作

 

光是靠傳統的要求/管制的法律手段,對環境的保護與提昇效果有限。現在國際上普遍的思維,已經從單純的管制,轉向到經濟誘因、環境管理等,甚至尋求國內跨領域協調或國際合作。

事實上,環境權是很全面性的法律概念,不能只歸類到任何單一或者某個世代的人權面向。反而應該從幾個不同角度看待環境權的內涵。

第一、在既存的公民與政治權利當中,因為環境、氣候變遷所導致的損害,起碼有生命、身體、財產、自由等層面,因此環境權的範疇應該包括個人、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實體基本人權,以及程序上的環境知情權、司法救濟權與參與政策決策權等。我國現行環境法制就此而言,顯然仍有欠缺與不足,或者有形無魂,應立即檢討、修正,以為因應;

第二、一個更妥善、健康、完整的環境,在人類所擁有的經濟、社會權利方面,應該具有優先的地位,賦予一定的價值,並加以保障。也就是說,環境與發展都是價值導向明確的目標,不可偏廢,但環境權應該取得1966年聯合國經社文公約的基本人權權利地位,無庸置疑。馬總統已經批准上述公約並且通過施行法,可以作為環境資源部的重要法源依據,參照制訂有效的環境治理政策。

第三、環境品質或環境權,是超越個人的、更集體導向的權利,並非少數個人或團體所得獨享。應該保障大多數人可以決定如何維護環境、提升品質的權力,環境權應該跳脫傳統個人權利的思維,在程序上與實體上,應視之為團體的權利,以更廣泛的方式加以保障。

綜合以論,當環境權成為一個國家的施政方向後,在法治上,一定要及時跟上來,簡單講,要能落實為法制的成果。

事實證明,光靠傳統的要求/管制的法律手段,對環境的保護與提昇效果有限。現在國際上普遍的思維,已經從單純的管制,轉向到經濟誘因、環境治理等,甚至尋求國內跨領域協調或國際合作。以溫室氣體減量與調適為例,即可參考美國的酸雨管制歷史與國際上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納入以市場導向的機制,既進行總量管制,也提供交易的市場價值,使產業有法可循,且更符合世界潮流趨勢,效果會更好。

吾人應該了解,在多數情況下,永續發展是立基於行政、立法而非司法行動。因為,傳統的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個人權利的保護上,講求的是具體的個人或法人的某項具體權利受到侵犯或剝奪,法律才介入。這樣的法治基本格局是很難應對氣候變遷的衝擊與挑戰的。何況,在環境訴訟上,科學的不確定性造成證明個人受到他人影響的因果關係根本難以成立,不管有無公民訴訟,司法救濟有時、甚至是經常成為令人沮喪的無用工具。

就此而言,環境資源部在既有的法制基礎上,應該檢討造成環境爭議救濟失靈或遲緩的弊病,重新制定國家、污染者以及受害個人或環境保護團體三方併立的救濟制度,使正義得以彰顯,人民有感朝向更幸福的未來。具體的作法是修訂環境基本法等公民訴訟條款,及其與民事訴訟法相互牴觸、衝突之處,使環境爭議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穩定人心,強化制度向心力。

可以說,永續發展涵蓋的層面甚廣,在法律上應該要注意同時考慮以下因素:擁有健康環境的權利、世代間的平等、世代內的平等、發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經濟行為的適當評估、適切資訊的需求、預警原則、污染者付費原則、接近正義等等。

舉凡上述種種,都要隨時檢視在現行立法、行政與司法上的狀況與問題,加以適度調整與改變,才能符合永續發展的步調與節奏。此即法制上的配套,重要性不言可喻。

只要轉變思維,採取追求經濟成長的新模式,讓環境與經濟可以兼籌並顧,未來環境保護將不會是負擔和限制,反而是促進經濟轉型的機會。換句話說,如能不自限於環保與經濟的兩難,而以前瞻的眼光,從環境保護的角度,開拓出可以配合經濟需求的新契機,也可為永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一般所說「綠色經濟」就是如此。

據此,我們要在環境資源部成立之後,從永續發展的角度,在環境治理政策方面,倡導新的金融與技術相容機制;在跨部會中亦可進行有效對話,使台灣整體施政有嶄新的契機。

這是我們跨世代的責任,也是我們對台灣非常重要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