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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新紀元 - 我要的環資部

多方協力的環境治理職能

 

從功能與角色上調整,讓施政更向生態、環境保護傾斜,強化治理與合作,從「民可使由之」轉型到「多方協力」的模式,並且加緊法治工程的調整配合,才能因應牽涉複雜的環境、氣候與生態議題,環境政策與法治才能發揮作用。

馬總統在就職三週年的中外記者會上,揭示「主權、人權、環境權」的施政理念,環境權的提出,深具政治與法律文化的意義。馬總統對主權與人權的見解與政策,大家應該不陌生,在此不贅。但環境權成為馬總統的施政理念之一,並列入重要的國家議程,其具體的法律與政策意涵,則應該以申論。

馬總統在談到環境正義與經濟發展問題的時候,首先坦承:「過去我們為改善生活水準,大力推動經濟發展,但有時候對在經濟成長中是否影響環境,並沒有像現在這麼重視,結果我們發現有些經濟成長建立在對資源的耗竭與對環境的破壞上。然而,耗盡的資源很難再生,破壞的環境也很難恢復,我們認為這樣的成長不符合世代正義。 」

環境權在人權的系譜上,被歸類為發展權之一種,在許多開發中國家都還沒有提升到施政的議程上,原因不外經濟尚未發展,何能奢言環境之保護。

基本人權從虛到實,不只是理論上的倡議,有時候還需要付出血的代價才能獲得。我國憲法基本國策也一直要到1994年的增修條文,才將環境權入憲,但仍非基本人權之一,畢竟國家資源有限,能否在環境上給予人民如同基本人權(如身體自由、信仰、集會、結社、遷徙、言論等)之保障,恐有疑問。

也因此,不管是國際社會或台灣本地,對於環境權之保障,總是說的好聽,但很少實際作為。馬總統上述宣示,可視為執政者重要的省思與覺醒,未來就要落實為實際的施政作為。

一向謹守法治的馬總統說「面對不當開發時,我們選擇尊重環境,因為憲法要求我們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兼籌並顧,而環境基本法也告訴我們,如果開發對環境會造成嚴重影響,有危害之虞,應以環境保護優先。」

這句話說得不錯,但真要貫徹落實,顯非易事。

總統眼裡有自然與自然保育,又重視環境正義與世代正義,當然不會是壞事,但整個行政體系與資源配置就要跟上來,才可以有一番作為。否則又是淪為一篇美麗的詞藻,曇花一現,無法為後代台灣子孫留下任何一點可貴的綠色資產。

環資部的成立,正可以落實這樣的治國理念,強化保育的制度功能,有效發揮生態服務的價值,使綠色資產不僅具有美學、生活的意義,亦可以內化生態環境外部性的價值,不但可以與開發取得適度平衡,且可以引導新型的投資模式,在永續林業、生態旅遊、環境教育等,為台灣謀劃新發展路線,創造新的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