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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再造

 中央各級機關總數及單位建制原則

 

依照2010年02月03日通過之「行政院組織法」規定,原定13部4會5獨立機關的結構,已修改成14部、8會、3獨立機關。同日通過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明定中央三級機關建制規模標準與總數上限,如14部內設總數上限的112個司(第30條)和70個署、局(第33條),為環境資源部組織之設立,訂下機構總量管制之遠因。

其中,「署」用於業務性質與職掌或別於本部,兼具政策與執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機關;而「局」用於部所擬定政策之全國或轄區執行機關。預估未來各級行政機關整併後之總數,將由現行約760個降為約660個,預計減少約100個機關[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的組織類型與角色定位

 


[1]行政院組織改造檔案展,創新變革的行政院。到訪時間:101/06/08。http://theme.archives.gov.tw/govreform/guide_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