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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再造

 轉變中的環境治理思維

依據2012年5月立法院委員會紀錄,環境資源部由環保署(含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境檢驗所)、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下水道工程處)、經濟部(礦業司、礦務局、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氣象局)、農委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業務】、林業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等相關業務及機關整併[1]

調整後環境資源部本部編制表員額總數合計為 2,681 人(不含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四級機關【構】),如包括四級機關及自來水公司,總共高達14,500人以上,其中水公司最多達5千7百多人,從原本環保署本部預訂員額551人(含約聘近千人)大幅增加。經費運用部分,公務預算將由65餘億,增加至500億,如包含附屬基金與特別預算恐一舉增加到1,500億元[2]

各機構附屬基金部分,環保署為防治空氣汙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整治土壤與大下水汙染、防治水汙染及推動環境教育工作,建立汙染者付費制度,原已依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水汙染防治法與環境教育法等規定,分別設置空氣汙染防治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汙染基金、水汙染防治基金與環境教育基金。

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決算報告,上述基金累積賸餘116億餘元,年度基金收入總計約為62.9億,支出約為45.5億。如加上未來併入環境資源部之林務局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與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每年可使用資金超過145億,各類別基金累積餘額近509億。

轉變中的台灣環境治理面臨的問題除包含業務擴張外,陡增的人事與預算,以及各附屬基金之間所扮演之角色能否協力,發揮更大效用,殊值國人關心,而其中法學所扮演之角色,尤屬重要。

未來環境資源部附屬基金一覽表

種類 法源 基金成立年度與規模 基金來源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環保署)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 截至100年底,基金累積餘額44.8億;基金年收入約41.7億。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環保署)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 截至100年底,基金累積餘額31.8億;基金年收入約12.8億。 依廢清法第15條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環保署)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 截至100年底,基金累積餘額38.4億;基金年收入約7億。 中央主管機關為整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產生量及輸入量,向製造者及輸入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並成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水汙染防治基金(環保署) 依「水汙染防治法」第11條 基金規模不詳,近幾年均被刪除預算。100年6月立院通過基金預算,刪減基金為1千元。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依其排放之水質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計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水污染防治費應專供全國水污染防治之用。
環境教育基金(環保署) 依「環境教育法」第8條 截至100年底,基金累積餘額0.85億;基金年收入約1.3億。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      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林務局) 依「森林法」第8條之一第一項 截至100年6月,基金累積餘額0.25億;基金年收入約14.3億。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政府應設置造林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水權費提撥。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

三、違反本法之罰鍰。

四、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之提撥。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捐贈。

七、其他收入。

水資源作業基金(經濟部) 依「水利法」第89條之一 截至100年底,基金累積餘額392.9億元;基金年收入約68.5億。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中央主管機關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註:彙整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度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決算報告;經濟部水利署99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報告;農委會林務局99年度年報。

 


[1] 立法院公報第 101 卷,第 38 期委員會紀錄。頁269-358。

[2] 立法院公報第 101 卷,第 38 期委員會紀錄。頁269-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