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報第100期:主權與環境

狐狸與刺蝟專欄

環境需要新法律?
環境需要新法律?

由於環境跨境與交互作用之特性,據估計,在過去五十年來,藉由多邊、區域、雙邊等各種型態的公約、條約、協定致力於環境問題之解決,已經多達五百種以上。但環境依舊惡化,生物多樣性持續消失、溫室氣體濃度一再攀升,海洋環境承受愈來愈多的壓力。一部分國際環境公約發揮了抑制作用,但多數則未能獲致預期的效果。可見,環境問題的改善與解決重點不在公約的多寡,而是繫於結構與人心。

不過,將既有的「重要環境法原則」整併在一個公約內仍不失為一個重要的手段,尤其環境法領域長期陷入破碎、分割之漩渦,更需要一套「有法可依」的規制,而這些規制必須有好的導引。

國際環境法如此,國內的環境法呢?

以台灣為例,不管是空汙、海汙、水汙,或者廢棄物清理,不但各自分立,有時也相互衝突,從法律上講,也常出現無所適從的窘境。環境基本法雖提及永續、合作等概念,但也尚未取得「調整衝突」的定錨地位,理論或實務都不明白箇中真義,還要借助行政法或其他法律的原則作為參照,使得「環境法的規範」處於一種尷尬局面,「外來種居多的環境法律原則」顯然對於妥善解決環境問題捉襟見肘,遑論「環境權」的確立。「環境」的開放性概念,使得「權利」無法濃縮、聚焦。

環境問題的成因複雜,是否有「單一」的法律原則可資適用,是決定新生法律是否必要的因素。以循環經濟來說,即使這是新的經濟型態,有利於環境的品質提升,但對於循環經濟以及所涉及的能資源運用的「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則」是什麼?是「平等與非歧視」?「共同但有差別」?還是「使用者付費」?還是其他新興的概念?恐怕一時還無法得到共識。又比如水土林氣即使應該共治,但「調和各種環境利益」的「判斷基準」,而不是「行政機關自己的基準」,又要如何法律化?也是一樣必然引起諸多爭端。即使大家都同意要「消費轉型」,但在產業與消費、貿易與環境之間,各種資源限制、政治利益或執法技術各不相同,形成規範的法律原則要如何回應這樣的需求?

舊的法律有時而窮,對於環境的呼喚常充耳未聞,但也不全然如此。除了新增權利品項之外,既有的人格權、財產權或其他業已權利化的基本權利,如果與時俱進,與環境的變化與需求結合,賦予新的內涵,則在舊的法律花瓶裡長出新的生命,也不無可能。新法律除了專門用來解決具體特定的環境問題外,有無可能借鑒新的法律原則而有助於提升環境治理的效果?則仍須努力。整合既有環境原則的新法律,例如環境基本法、空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如果無法實際發揮「提升環境品質」、「降低環境退化」的作用,其必要性就會遭到一定的質疑。環境法的「破碎」、「分立」還要持續一段時間,有志於環境的法律人,還要繼續探索。
發行人:謝英士主編:高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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